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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2024

来源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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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 保护典型案例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今年以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建设品牌湖北”“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两个主题,严厉打击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某百货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品案

2024年5月21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通山县某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主体涉嫌销售假冒“洁丽雅”注册商标毛巾产品。发现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洁丽雅”注册商标毛巾共计730条。经调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标称为“洁丽雅”毛巾1000条(面巾,规格74*34cm),进价*元/条,进货金额****元,购进时未要供货商出具供货凭证,也无供货商经营证件证明。购进的毛巾在当事人门店对外销售,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洁丽雅”毛巾产品270条。经“洁丽雅”注册商标持有人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犯“洁丽雅”商标专用权毛巾730条并处罚没款5000元。

案例启示

对商家的启示

(1)重视进货渠道合规性.商家在采购商品时,必须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的供货凭证以及经营证件证明。如案例中,当事人因未索要这些关键证明,导致无法追溯商品来源,陷入侵权纠纷。

(2)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商家应主动学习商标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误购和销售侵权商品。

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启示

1)线索排查的重要性。此案例表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线索进行执法检查能够有效发现侵权行为。这提示监管部门要不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的线索排查工作。

2)执法力度的保持。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进行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等处罚,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这有助于震慑潜在的侵权者,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消费者的启示

1)提高品牌鉴别能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鉴别商品的真伪,对于一些常见品牌,可以通过了解其正品特征(如商标标识、包装细节等)来避免购买到假冒商品。

2)维权意识的培养。当消费者发现购买到假冒商品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通过消费者的监督力量,与监管部门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案例二   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4年5月1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通山某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某豆腐油”外包装盒,正面标有白色绿底中国地理标志上标有“GI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字样。经查,当事人承认了使用未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未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刷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外包装盒。

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2000元。

案例启示

对企业的启示

1)合规使用地理标志。企业必须清楚认识到地理标志的使用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使用地理标志相关元素前,应确保已完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并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发放专用标志。不能像案例中的当事人那样,擅自委托印刷含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外包装盒。

2)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企业应深入学习商标法及地理标志相关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知识产权的合法获取和使用流程。这不仅能避免因无知而违法,也有助于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品牌建设和市场拓展。

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启示

1)加强地理标志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从案例中可以看出,通过线索排查能有效查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可进一步完善线索收集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2)宣传教育的必要性。监管部门在进行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使用规定的宣传普及。让企业了解地理标志的申请流程、使用规范和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行业的启示

规范市场竞争环境。此案例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只有所有企业都遵守地理标志的使用规则,才能保证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个别企业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对整个行业的信誉造成损害,因此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加强自律管理。

案例三   武汉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4年3月6日,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通羊镇某医务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医务室有两台多维给药仪,标注其产品有发明专,专利号:“202275421”等内容,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官网后,执法人员发现发明未查询到该注册专利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对企业的启示

1)专利信息核实。企业在标注产品具有专利时,必须确保专利的真实性。应通过正规渠道(如国家知识产权官网)认真核实专利号等信息,避免虚假标注专利。

2)增强法律意识。企业要深入学习专利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假冒专利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不能心存侥幸,误以为可以随意标注专利信息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

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启示

1)检查细致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对于产品标注的专利信息要认真核实。这不仅能有效打击假冒专利行为,还能维护市场的诚信环境。

2)宣传与指导。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关于专利法的宣传和指导工作,让企业清楚知晓专利标注的正确方式和违法后果,从源头减少假冒专利行为的发生。

对消费者的启示

1)提高辨别能力。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对于标注有专利的产品,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官网等正规渠道核实专利的真实性,避免被虚假专利信息误导。

2)监督与反馈。消费者应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当发现产品专利标注存在疑问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