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的通知
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现将《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代章)
2022年6月16日
通山县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效,有效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制定机构在制定政策措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对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自我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审是指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同级政策制定机构,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对政策措施开展审查,为政策制定机构提供审查建议。
第四条会审实行自愿原则。政策制定机构在自我审查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审查政策难以把握的,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会审申请。
需要会审的条件:内部意见难统一、部门意见难协调、征求意见时利益相关方反对意见较多等。
第五条申请会审时,政策制定机构应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会审函、政策措施文稿、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和依据、征求意见情况、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政策制定机构书面会审函后,应当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提请机构反馈是否会审。决定会审的,同时明确有关会审时间、形式等事宜。
第七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文稿会审;
(二)组织政策制定机构等有关单位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进行会审;
(三)组织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或专业机构进行会审;
(四)其他形式会审。
会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政策制定机构组织、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等。
第八条对单个政策措施会审,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应在决定会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复杂,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政策制定机构说明情况,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九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相关工作规则召开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构提请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条会审意见供政策制定机构参考,不代替政策制定机构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自我审查结论要说明会审意见采纳情况,不采纳的要说明原因、依据等。
第十一条政策制定机构应将会审后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将会审中发现的共性、疑难问题以及会审意见等及时通报,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会审经费保障:年初列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履行保密责任,按规定使用、保管相关政策措施文稿和其他涉密材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