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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2019

来源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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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鄂市监发〔2019〕36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排查移送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工作,建立排查移送工作长效机制,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

涉黑涉恶线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排查移送涉黑涉恶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省扫黑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线索,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发现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组织、个人涉嫌黑恶行为的违法犯罪线索。

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稽查机构设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扫黑办),负责所在系统的线索归集研判、审核移送、检查督办等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本业务范围的线索收集、初审报送、依法处理等工作;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基层所)负责辖区线索收集、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渠道收集相关线索:

(一)通过发动经营者自查、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督查暗访等方式,面向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收集相关诉求,在履行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中发现线索;

(二)在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和商贸集市、批发市场等商业聚集地设立举报箱(栏目),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收集线索;

(三)利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整治行动、产品质量抽检、大数据监测、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途径收集线索;

(四)通过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部门移交、媒体披露等途径收集线索;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收集线索。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涉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商品货源及经营权,强迫交易、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涉嫌向市场经营者收取保护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涉嫌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暴力威胁等手段,开展招商加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劣药品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涉嫌控制人身自由,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涉嫌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情节严重,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在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中,发现的“职业医闹”“黑导游”“黑中介”或假借“民间执法者”“社会维权者”“职业打假人”“打传志愿者”等名义,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伺机敲诈、骗取钱财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九)涉嫌利用暴力手段,阻碍或拒绝市场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依照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获取的线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或基层所,依据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初审。认为需要移送的,形成书面材料,经业务机构或基层所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本单位扫黑办。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办对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基层所报送的线索,应实行台账管理,及时进行研判、审核,并按以下情形相应处理:

(一)属于涉黑涉恶问题且初步证据掌握,符合移送要求的,列为向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属于涉黑涉恶问题但初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的,退回线索报送单位补充完善;

(三)不属于涉黑涉恶问题的,退回线索报送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直接销号。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办对列为向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应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相关材料,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当地扫黑办的工作要求和时限,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见附件),办理相关线索书面移送手续,并抄告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办和同级扫黑办。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办对已移送的线索,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纪委监委派驻市场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书面报送线索汇总资料,接受其专项检查。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铲除滋生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扫黑办、相关业务机构及基层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线索排查移送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事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查移送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向相关利害关系人及与执行公务无关人员泄露线索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执纪问责规定处理:

(一)瞒报涉黑涉恶线索的;

(二)对发现的线索处理不作为、慢作为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线索信息的;

(四)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传声筒”情形的。

第十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需要,对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线索排查移送和处理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必要时,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0日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移送暂行办法》(鄂工商公〔201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附件

      市场监督管理局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市监          

                 

                                          一案/案件线索,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

附件:(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同级扫黑办,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