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缴财“断血”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缴财“断血”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缴财“断血”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专项斗争“除恶务尽”的重要手段,是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深入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缴财“断血”工作,现对与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涉黑涉恶人员及直接关联的企业(含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及其他各类经营主体等,以下简称涉黑涉恶关联企业)进行分类处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登记相关信息,协助执行冻结涉黑涉恶关联企业股权强制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等,《湖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第三部分第一阶段的第(十)项,“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政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查询、冻结黑恶势力资金账户及持有的股权”。
二、严格涉黑涉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机关在收到司法机关共享的涉黑涉恶人员名单后,对涉黑涉恶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对已任命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涉黑涉恶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登记机关要督促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三、严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登记机关在收到司法机关共享的涉黑涉恶人员名单后,对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对已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涉黑涉恶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登记机关督促相关企业解除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四、强化登记监管。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由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五、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工商总局等38个部委局联合印发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法律法规应予以限制或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属于当事人范围,应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六、加强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的信用约束。对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的,依法严格及时作出列入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七、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十四届“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资格,并予以曝光,同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
依据:原省工商局、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开展湖北省第十四届(2016~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鄂工商合〔2018〕24号)第四项、第六项。
八、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2017年度(第三届)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企业”称号。
依据:省委宣传部、原省工商局、省文明办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鄂工商合〔2015〕137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九、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六届(2016~2017年度)“湖北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湖北省文明诚信私营企业”称号。
依据:原省工商局、省文明办、省个私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第六届(2016~2017年度)湖北省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创建公示活动的通知》(鄂工商个私〔2017〕26号)第三项。
十、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第六届“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市场(2015~2016年)”称号。
依据:原省工商局、省文明办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文明诚信示范市场创建公示办法》(鄂工商市〔2016〕60号)第六项。
十一、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湖北省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称号。
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2号)第十一项。
十二、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湖北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点”资格。
依据:原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的通知》(鄂工商消〔2017〕60号)第二项、《关于公布首批湖北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点和通报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的通知》(鄂工商函〔2018〕11号)。
十三、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取消其在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内参评相关荣誉称号或资格(如长江质量奖等);对正在参评或入围的,相关承办机构应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上分类处理指导意见,会同当地扫黑办及司法机关,认真做好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的信息共享、摸底调查、清理甄别和分类处置等工作。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到位;对属于原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颁发的相关荣誉称号或奖项,按要求报送清理台账和核查资料,提交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进一步分类处理措施,确保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涉黑涉恶关联企业缴财“断血”工作落细、落实。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