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践行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预防为主、服务在先、宽严相济、过罚相当。通过推行服务型执法,推动“小错重罚”“以罚代管”等现象得到有效防范,行政执法质效显著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助企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生产经营环境更加宽松,市场竞争秩序更加有序,经营主体和群众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准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练兵比武、实战实训、案例评选、类案指导、执法指南等方式全面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能力。大力培养通专结合、一专多能的综合监管执法人才,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二)持续开展“过度检查”“过度执法”“小错重罚”等问题治理。聚焦人民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过度检查、“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小错重罚等问题,通过日常监管、网络舆情、投诉举报、案件移送、行政服务、信访等多渠道收集分析研判,全面清理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制约,强化对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的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防范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杜绝吃拿卡要、以案谋私等问题。常态化开展清理自查,对照法律法规和执法行为规范,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纠正整改。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入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出台《湖北省市场监管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文明执法用语,杜绝随意查封扣押等行为。健全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修复机制,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将行政执法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限度内。
(四)加大对经营主体的帮扶力度。将服务理念融入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在开展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既要依法监管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又要加强宣传指导帮助企业合规经营。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消费环境等综合监测力度,对风险较高的行业和问题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做到警示在前、教育在前。对监管执法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帮助经营主体分析问题、查明原因、提高质量,增强质量发展实力。完善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优化执法协同办案系统,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开展经营主体普法培训,深入开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进企业活动,教育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鼓励经营主体自我纠错。推动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开展经营管理漏洞自查,完善合规经营管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活动宣传报道,适时发布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故意制售假冒伪劣等关乎民生福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典型案例,剖析违法风险点,加强对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教育引导,督促经营主体健全完善风险内控机制。探索分行业分类别编制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和合规经营指南,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探索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促使经营主体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等方面加强内部控制、自我管理。
(六)积极化解消费争议。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分析研判,建立针对“一人多次、一事多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多维反馈机制,强化投诉举报对消费行为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引领。建立多元处置机制,通过全国12315平台ODR企业、“湖北消委消费诉求多元化解应用系统”应用发展、基层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逐步形成“一般投诉线上和解、重点投诉社会联调、疑难投诉行政联处”的消费纠纷多元化立体处置机制。深化推进《共同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框架协议》落实落地,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公益诉讼、司法确认、人民调解等工作加强协作。
(七)完善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发展需求,持续优化发展服务环境,不断创新监管和执法方式,为“四新经济”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包容有度、审慎监管的成长空间。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通过预警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健康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保障“四新经济”经营主体公平有序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规范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实施办法,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适当采取行政辅导、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非强制性、非惩戒性行为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推行说服教育、现场说理、劝导纠错、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行政执法的教育属性,为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开、公正、宽松的发展环境。对依法决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教育,指出并督促改正违法行为。
(九)规范罚款实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认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保证所办理的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不得随意降低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严禁趋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合法、合理,避免类案不同罚。要统筹考虑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健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核批准程序等制度,确保罚款的决定和执行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
(十)加强严重违法行为惩戒。严守“四个安全”底线,突出“三品一特”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统筹运用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强制下架召回等手段,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纵深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加大信用约束力度,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服务型执法作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的有力抓手,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用好柔性执法措施助企发展,对滥用柔性执法措施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存在利益输送问题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全面推进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举措,将相关要求落实到行政执法各项工作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守法经营,提升服务型执法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和影响力。
(三)鼓励创新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服务型执法中,要因地制宜、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服务型执法的新经验、新做法、新举措,培育先进典型,开展提升服务型执法质效交流活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切实可行的服务型执法创新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