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的对象和基本工作方式
审计对象或审计客体,即参与审计活动关系并享有审计权力和承担审计义务的主体所作用的对象,它是对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的范围所作的理论概括。以其定义可知,审计对象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是外延上的审计实体,即被审计单位;其二是内涵的审计内容或审计内容在范围上的限定。
纵观中外审计史,传统审计对象和现代审计对象是不同的。传统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它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审计。如古代的早期的簿纪审计;20 世纪前流行于英国的对所有会计报表及凭证、账簿进行详细审计;20世纪后流行于美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报表审计,以及我国目前的财政财务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传统审计方式。其特点是实施这一审计是为了评价、确认、解脱受托的经营管理者在财务收支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是审计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现代审计的对象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20 世纪下半叶,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审计的外延有所扩大。在西方出现了经营审计、管理审计、“三 E”审计或绩效审计等等, 以及在我国实施的经济效益审计,其审查对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范围,而扩展到影响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对被审计事项己实现和预计实现的经济效益进行事前事后的审计和评价,其中包括收支活动在内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信息,除了会计资料外,还有计划、统计以及其他各种资料,如合同、协议、决策、预算、章程等。因而现代审计的对象既包括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活动,也包括其他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其特点是实施这一审计是审查对象的扩展,是由于评价受托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的扩大,它不但包括财务收支方面的经济责任,也包括与经济效益高低有关的各种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根据我国干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经济审计方法引入对手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提拔前和离任时均要进行审计。特别是对经济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进行审计。这就使我国审计范围更加扩大了。根据我国《宪法》第 91 条和第 109 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务收支 ( 负债、资产、损益) 和决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我国内部审计的对象是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相关资产,以及所反映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活动。同时还包括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