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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贯彻实施《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情况自查报告

来源:通山县 时间:2019-06-21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县人大常委会组建六个督查组,对各乡镇人大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12个乡镇,2016年乡镇人大换届时,各乡镇人大依法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代表813人,依法选举产生乡()人大主席团成员86人。换届以来,全县各乡()共依法接受主席团成员辞职11(),依法补选主席团成员11();接受人大代表辞职3(),补选人大代表3();共依法免去副乡(镇)长5人(次),补选副乡(镇)长5人(次)。2017年以来,各乡镇人大积极落实省、市人大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聚力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活动,1000多名各级代表参加了4次代表小组活动,提出意见建议719条,均分层进行了交办转办。

二、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各乡镇人大通过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固定宣传阵地对《条例》进行宣传。二是通过主席团会议、代表培训会议、乡镇机关干部职工会议等形式,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抓好学习宣传,广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进一步增进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从而提高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为乡镇人大工作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组织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乡镇人大组织机构建设,2016年乡镇人大换届前,积极争取县委支持,为各乡镇人大配备了专职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人大干事。乡镇人大主席均为县人大代表,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乡镇人大主席都把主要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没有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绝大多数主席团成员结构合理,有党委班子成员和基层代表,无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代表。各乡镇人大挂牌规范,均排在乡镇党委之后、政府之前。

3.规范召开会议,议决乡镇大事。绝大多数乡镇能够按《条例》要求,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会期不少于1天。乡镇人代会涉及选举事项时,能够按要求规范组织选举并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各乡镇人大都能落实每季度召开1次主席团会议的要求,每年召开4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条例》规定。

4.积极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能够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开展工作,服从党委的决定和分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向党委建议,通过党委的重视、政府的支持来解决。各乡镇人大主席注意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工作评议等方式,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站(所)的工作,切实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对人民群众较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监督,组织代表对脱贫攻坚、污水处理厂和垃圾中转站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扫黑除恶和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

5.加强服务保障,促进代表履职。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下,全县12个乡镇建设了12个“人大代表之家”和60个代表小组活动室,为代表履职、联系群众搭建了活动平台。各乡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绝大多数代表都能按时参加、积极履职。闭会期间,大多数代表都能参加乡镇人大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县财政将乡镇人代会会议经费按一类会议标准纳入预算,将乡镇人大工作经费按1万元/年、乡镇人大代表培训费按10万元/年、代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无固定收入的乡镇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或代表活动的误工补助,也按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大也按参会情况一一发放到位。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不足

1.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不够。大多数乡镇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只局限于主席团成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之间,部分干部职工、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及农村群众对《条例》内容了解不多。少数干部群众对乡镇人大工作理解和支持不够。

2.少数乡镇人大主席不注重学习本职业务知识,少数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工作不主动,履职不认真,履职中法律法规的运用滞后,开展的业务工作不够规范。

3.乡镇人大主席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数为兼职,业务不熟悉,人员更换频繁,人大主席团的业务工作受到影响。

三、对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1.县人大常委会、各乡镇人大要继续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列》,营造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社会关注人大工作的舆论氛围。

2.乡镇人大主席要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工作评议以及督查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活动,促进人大代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3.各乡镇人大要以“人大代表之家” 和“代表小组活动室”为平台,认真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努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

4.继续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乡镇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接受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监督,认真执行和落实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