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管发〔2021〕25号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通山县城市管理轻微
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各执法大队、二级单位:
现将《通山县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
通山县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免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首批免罚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3、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 施上晾硒、吊挂物品,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4、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首次被发现的;
5、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7、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首次被发现的;
9、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2、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3、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或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4、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首次被发现的;
15、违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6、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7、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8、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9、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0、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本免罚清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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