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除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精神,规范市容市貌,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全面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进一步促进本县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规范有序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咸宁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通山城区辖区范围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拆除,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拆除范围
县城城区管辖区范围。
二、拆除类型
各类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墙体广告、围挡广告、楼体广告、LED显示屏广告、灯箱广告、公交车站牌广告、车体广告、高炮广告等)。
三、拆除方法和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属本公告公布拆除范围和拆除类型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广告设施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在5日内自行拆除,对未按照要求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四、注意事项
请相关单位和广告经营单位(个人)务必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行拆除违法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对拒不拆除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处理,追究。
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美好的城市环境。
五、举报热线
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法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举报热线:0715-2362413)
特此公告。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