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03
户外门店招牌是城市经济发展的象征,也是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影响城市品位和容貌。为了解决部分城市门店招牌数量多、设置乱、品质低、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加强门店招牌设置水平,提升城市品质形象,使户外门店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整体和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武汉市城市管理技术研究中心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借鉴其他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了《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执行。
鼓励各地制定更加细致且符合本地特点的门店招牌管理办法和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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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c@hbszjt.net.cn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侯继光 石 堃 唐 浩 喻 晓
白兴雷 刘 竑 谢海琦
目 录
前言 1
1 总则 1
2 编制依据 1
3 基本原则 1
3.1 分区设置原则 2
3.1.5 建成区主次干道、历史街区、风景环境保护区,按照所在分区的设置要求设置门店招牌。 2
3.2 科技化原则 2
3.3 协调性原则 2
3.4 数量控制原则 3
4 门店招牌分类 3
5 规范设置要求 4
5.1 设置内容 5
5.2 设置位置、规格、数量和形式 5
5.3 设置形式 8
5.4 禁止设置位置及设置形式的情形要求 9
5.5 设计和维护保养要求 11
6 监督管理 12
6.1 实行分级责任制 13
6.2 健全日常管理机制 13
7 设置范例 13
7.1 生活服务类门店招牌 13
7.2 餐饮类门店招牌 18
7.3 服饰珠宝类门店招牌 21
7.4 休闲娱乐类门店招牌 24
1.1本规范所称的户外门店招牌,是指个体工商户,在(构)筑物外墙上设置的用于表明门面名称、字号、标识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1.2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城区、以及独立商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镇化地区。
1.3本规范适用于依附在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店面或商铺设置的户外门店招牌。
2.1本规范编制的基本依据和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GB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DB21/T 1821 广告牌匾设施制作与安装规范
DB13/T 1184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其他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2.2本规范编制参考了下列门店招牌设置管理的有关文件: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
武汉市门面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深圳市店面招牌设置规范品质提升规划指引
3.1.1严控区,包括行政文化中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等区域,区域内严格控制门店招牌的数量和质量,招牌应当与建筑风格保持协调,不应遮挡建筑主体,不应影响建筑风貌,不应破坏建筑结构。
3.1.2宜设区,包括商业街(中心)、以及商业零售建筑集中的区域,区域内招牌设置可充分彰显商业文化特色,鼓励采用设计制作精良,有创意,具有一定视觉冲击力的门店招牌。
3.1.3限设区,指除严控区、宜设区之外所有区域,区域内招牌应布局合理,造型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
3.1.4步行街、商业街、社区商业服务中心,提倡设置有创意、有个性、有品味的招牌设施,由各区、街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城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划方案。
3.1.5建成区主次干道、历史街区、风景环境保护区,按照所在分区的设置要求设置门店招牌。
3.2.1采用先进的工艺施工技术,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的效果。
3.2.2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应充分考虑到城市建设的变化,商业环境的发展需求。
3.3.1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建筑楼体)层面的门店招牌规格原则上需尺寸统一、造型协调,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3.3.2门店招牌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建筑外墙面现状的最佳比例设定。
3.3.3门店招牌的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招牌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整齐统一。
3.4.1设置数量原则上按“一店一牌”控制。
3.4.2设置数量超出本规范规定的各类牌匾,内容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不相符的牌匾(如设置各类酒业企业名称的门店招牌),视同为户外广告,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1门店招牌按设置形式可分门楣式、墙体式、墙面集约式、集约落地式等4种形式。
4.2门楣式是指设置位置在建筑入口门楣以上,一层檐口以下的门店招牌。如下图所示。
4.3墙体式指附着于建筑外墙设置的、与附着墙体平行且突出墙体距离不超过0.3m的门店招牌。如下图所示。
4.4墙面集约式是指附着于建筑外墙,集中展示商业体内商铺门店招牌的区域。如下图所示。
4.5集约落地式指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独立于建筑集中设置店面招牌的招牌展示。如下图所示。
5.1.1仅允许设置与本单位性质和业态相符的名称、标识和图案,不应出现其它的经营范围信息及促销商品、商品价格等广告宣传信息。
门店招牌内容违规设置情形,设置商品广告内容
门店招牌设置内容规范情形
5.1.2设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5.1.3文字(包括中文和外文)使用应当规范,文字和图案应简洁、清晰、易于识别。
5.2.1门楣式招牌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的要求,设置在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的建筑物,招牌应设置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线以下。
2.招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底部距地面应保证2.5米的通行高度,厚度不应超过0.3米,最大宽度不超过所属单位出入口、建筑物两侧墙面宽度,字符占用面积不超过招牌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五分之三)。
3.全球或全国连锁企业已制定通用标准的,经审批主管部门同意,招牌可设置通用标准相关内容。
4.确须“一店多招”设置的,在建筑物底层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单位,且在不同朝向有多个出入口的,其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数量,且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
5.2.2墙体式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建筑物立面的原有结构,在不破坏原立面结构的原则上直接设置于建筑物的墙体上,规格应与相邻店面已设置的招牌标识在规格、形式上应当统一有序,保持相互协调。底板材质和颜色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2.对于底层以上(二楼以上)的商业经营单位,只能设置一处墙体式招牌,且要符合设置规范,不具备设置条件的不得设置。
5.2.3墙面集约式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仅允许设置在纯商业建筑或商住两用建筑的商业部分。
2.需结合建筑自身结构,禁止破坏建筑外立面装饰纹样,整体简洁、美观。
3.同一建筑物中,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在楼体拥有可设置空位的情形下,由建筑物物业管理方根据规划集中、统一设置墙面集约式招牌,且每个主要出入口限设置一处、总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5.2.4集约落地式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业服务性单位,若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例且单位较集中的,不超出其规划可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可设置1块落地集约式招牌,且距离建(构)筑物12米范围以内,距人行道3米以外,设置高度不应超过8米,宽度不超过3.5米,厚度不超过3.5米。
集约落地式
5.3.1平行于墙面招牌宜横向连续设置,每层只允许设置一排门面标识,不得重叠。
5.3.2骑楼建筑只允许在外墙或内墙设置一处招牌,不得重复设置。
外墙设置情形 内墙设置情形
5.3.3拱券形建筑只允许在拱券内侧设置平行外墙式招牌,设置位置不得超过圆拱的下缘。
拱券形门洞招牌
5.3.4二楼以上设置墙体式招牌,宜设置镂空的单体字,不宜设置底板。
二楼门招样式
5.3.5鼓励设置高品质个性化门店招牌,可根据店面标识用户的特点艺术化设计。
5.3.6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经建筑立面整修或街景整治后的门店招牌,禁止更改其设置形式。
5.4.1在建筑物顶部、裙楼顶部、骑楼立柱设置的。
楼顶上违规设置的招牌 符合标准的招牌
5.4.2跨越街道、利用两栋楼之间、利用安全通道、消防通道跨越式设置的。
跨越楼宇违规设置情形
5.4.3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利用违法构筑物设置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情形
5.4.4利用城市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其他公共公用设施设置的.
5.4.5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外侧设置。
5.4.6重叠设置的。
5.4.7不宜设置外露型LED动态发光字形式招牌。
5.4.8不宜设置低端的喷绘材质形式招牌。
5.5.1门店招牌的形式与建筑风格应相协调,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如在当地特色街道或商业步行街的门店招牌需充分展示当地文化氛围。
5.5.2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招牌设计前,应了解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状况,必要时应委托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构)筑物安全性进行。
5.5.3材料应选用安全性能高、耐久性好、维护成本低、节能环保的非易燃材料。
5.5.4在教育科研、行政办公区、居住区、医疗卫生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宜使用霓虹灯。
5.5.5牌匾标识的颜色与图案不应与交通信号或者标志标线相同或相似,其光源色及闪烁频率不应与交通指示灯混淆。
5.5.6同一建筑上的各个标识之间应注意色彩的搭配协调,宜避免使用高纯度、具有强烈视觉冲突的色彩搭配设计。
5.5.7设置人应负责户外招牌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招牌的整洁、完好。发现污损、字体残缺、霓虹灯不完整、灯光显示不完整、面板老化褪色等影响市容景观情况,必须及时清理、维护或者更换。
5.5.8在高温、梅雨季节和大风、大雪、雷雨天气,设置人必须对户外招牌的基础及锚固、构架及连接和防腐、围护及面板、电气及灯具的可靠性进行检查,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门店招牌设置相关政策,并组织开展相关规定的学习与普及工作,指导、督促各市、县开展门店招牌规范设置工作。
6.1.2各市、县城管部门是门店招牌规范设置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指导、督促各设置单位及辖区综合执法队伍对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6.1.3辖区执法队伍负责巡查、检查设置单位门店招牌规范设置情况,督促设置单位整改不规范设置行为。
6.1.4设置单位负责对门店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出现影响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6.2.1城管部门要主动对拟设置门店招牌单位和不规范设置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告知工作。做好巡查、整治和信息化管理。
6.2.2各地城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审核、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6.2.3各区、街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城管部门,应做好门店招牌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向所在市、县城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市、县城管部门按照招牌设置管理年度考核办法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