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12 字体:【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首违免罚的情形首违免罚的依据配套监管措施
1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粮食收购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行政告诫、行政回访
2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未依照法律规定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违免罚依据:依据条例同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免于处罚。
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3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处罚
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二)企业自身不利用废弃物,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利用粉煤灰或煤矸石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进行改造,不掺用粉煤灰、煤矸石的。首违免罚依据:依据条例同上,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免于处罚。
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行政告诫
4对节约能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节约能源违法行为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首违免罚依据:依据条例同上,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免于处罚。
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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