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司法、法制、检查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第136号《关于司法、法制、检查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卷的建议》中提出: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2、《湖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和法制部门、监察部门登录账号。法制、监察部门也应当在其行政复议、监察案件中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综合相关单位意见,我局认为以上建议十分中肯,对今后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政法机关均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县司法局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今年以来,已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违法线索移交函》移交2条违法线索,让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县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办理行政执法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线索,行政执法机关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的,均依法依规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制发了《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今年以来,共办理7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向几位监委移送问题线索5条。县公安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今年以来,共向县农业局渔政部门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线索8起,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数字赋能检察监督工作模式,借助机动车驾驶证安全治理法律监督模型,将近几年涉交通类犯罪的当事人信息与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人员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发现应当注销从业资格证而未注销60件,要求交通部门纠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县人民法院、县纪委在刑事(民事)案件中及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调查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均依法移交相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
二、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积极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今年以来,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43件,行政机关已依法做出行政处罚31件。年初,县检察院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推进会,进一步强调工作任务、量化活动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并针对去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具体方法,有效促进工作的开展。此外,加强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内部协作,制定了《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协作配合工作规定(试行)》,建立完善内部信息共享、线索互移机制,细化反向衔接工作流程,做好不起诉检察办案“后半篇文章”。为保障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取得实效,增强被不起诉人对行政处罚的接受度、认可度,县检察院采取同步告知制度,在不起诉案件开展认罪认罚过程中,同步进行“反向衔接”释法说理,让被不起诉人对后续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有心理预期,减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难度,节约司法成本和行政执法成本。目前,违法行为人均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三、检查跟进监督,全面能动履职。全县政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落实的情况认真落实督促责任,跟进行政立案、处罚全过程,对未在合理时间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及时督促依法履职。今年,对1起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跟进监督,避免出现处罚“真空”。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能力,围绕服务通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质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山县公安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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