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4 字体:【

通山县通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文明卫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区域是指:通羊镇南门、双泉、马槽桥、古塔、凤池、新城6个社区、洋都村、柏树下村、井湾村和石航村五组、六组;大路乡犀港村、塘下村一组、山口高速出口及绕城路沿线;县开发区内园区各企业、单位办公楼和居民小区;凤池山林场所组成的区域。在禁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炮、孔明灯等。

第四条禁鞭区域内原设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开展综合清查整顿,全面取消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批零经营点许可证的发放。

第五条有关乡镇、县直各单位分别承担通羊城区禁鞭工作的相关任务,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禁鞭工作负总责。

县直各单位除承担本单位(含二级单位)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及本单位干部职工禁鞭工作责任外,有职能的单位还要承担管理职能内单位或个人的责任。物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禁鞭工作责任。

通羊镇、大路乡人民政府及其禁鞭区域内的社区、村和物业管理等组织负责做好区域内禁鞭的宣传教育,落实好禁鞭工作措施,配合协助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指挥部要建立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鞭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刑事案件,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施治安处罚。综合协调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注销禁鞭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点已到期的许可证。

工商部门配合县安监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负责做好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禁鞭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在本部门、本单位广泛开展禁鞭宣传教育,落实好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禁鞭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禁鞭”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鞭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打击报复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由公安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同时按县纪委《关于严明“禁鞭”工作纪律的通知》(通纪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严肃追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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