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共计65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
1 | 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
2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
4 |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5 | 注销登记清算报告 |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技术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以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和用及生态复绿方案编制及审查管理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612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7 | 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矿业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 | |||
8 |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9 | 土地评估报告编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 | |||
10 | 排污许可审查 | 排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 | |||
11 | 防雷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县气象局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
12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 县气象局 | 取得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
13 | 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14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15 | 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 | 县发改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 |||
1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 县发改局 | 具备编制节能报告能力的机构 | |||
17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主体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 县发改局 |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单位 | |||
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 | ||||||||
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18 |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 [2009]324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县发改局 | 具备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 | |||
19 | 验资报告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20 | 财务审计报告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 |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政府令2001第217号)、《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6年第59号)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21 | 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县人社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22 | 资产评估报告书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 县人社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23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24 | 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25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 15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 17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26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公布,第653号令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27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延续登记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0号公布,第653号令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责任清单推进简政放权提高矿业权政务服务效能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2号)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
2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人技防等)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
2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年第682号)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机构 | |||
30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编制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公布,第47号令修改)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中介机构 | |||
31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 | 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检测机构 | |||
32 |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 GA 990 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县公安局 | 具备三级以上爆破安全评估资质的企业 | |||
33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许可证核发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 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县公安局 | 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 |||
3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县公安局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 |||
35 | 安全评估报告 | 涉路施工许可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5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具备资质的实施技术评价的机构 | |||
36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经营许可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5日施行) | 县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37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图纸编制 |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2019年修订);《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3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 《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3〕5号) | 县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
39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技术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SL/Z719-2015) 《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 | 县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
40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2017年修订)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求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15年第47号,2017年修正)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 | 县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 | |||
41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 《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19年修订》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T 619—2021) | 县水利和湖泊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
42 | 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地666号)第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43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2015年35号) | 县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
44 |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 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7号,2017年修订国家林业局令2018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7号,2017年修订)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8第50号)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县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 | |||
45 |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 | 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令1994年第167号,2017年修订) 《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县林业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46 | 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 在风景名胜区修建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湖北省名胜风景区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修正) | 县林业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 |||
47 |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48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特种设备安全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顼的公告》(2019年第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Z6001—2019)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
49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2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市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5 |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7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8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5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60 | 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高中阶段(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县教育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
61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人;(二)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县卫生健康局 |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建筑设计方 | |||
62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县卫生健康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
63 | 放射诊疗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报告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每年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 县卫生健康局 | 已备案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
64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场所检测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
65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 公共卫生许可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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