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篇

来       源 : 通山县人社局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30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工伤保险篇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工伤保险篇


70.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首先应该怎么办理?

1)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经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审核盖章。

2)工伤职工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71.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2.用人单位或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到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工伤申请表(要法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如无劳动合同需进行劳动关系确认,或出示其它有效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3)受伤后的诊断书(首次就诊的病历,不能是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公司登记信息”;

5) 2人以上的证人证词(证词上需按上证人手印); 

6)伤者及证人的身份证原件 ;

7)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书;

8)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需要公安部门处理,调解结果。






74.工伤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5.因工致残和因工死亡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政策文件汇编》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6.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哪些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7.工伤保险待遇与哪些待遇“可”兼得?

1、工伤保险待遇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可同时享受;

2、工伤保险与职业病民事赔偿可同时享受;

3、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可双赔。



咨询电话:0715—28896580715-288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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