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山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股室: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2024〕5号)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要求,现将通山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通山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
一、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要求,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均应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且应在每年制定县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要求,做到“三个不查”,即无法律依据不检查、无事项清单不检查、无计划清单不检查。
二、计划内容
对照《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通山县市场监管系统2025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13项,并明确抽查或抽检比例、对象和对口业务指导处室、单位。根据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有关抽查计划由相关对口业务处室结合监管实际另行制定、部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县局各相关业务处室、监管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2025年度抽查计划,加强对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指导。通山县局要对照省局计划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整合日常监管任务,统筹制定本辖区2025年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报咸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统筹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本抽查计划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同时,鼓励将未纳入省局计划的相关监管业务,结合实际纳入本系统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
(二)严格规范实施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扫码入企”的要求,应用“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双随机抽查功能开展监督检查,实现检查相关信息企业端、监管端同步展示,提升检查透明度和企业参与度。要规范检查行为,及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时,要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
(三)加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监管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鄂市监信监〔2022〕25号),发起抽查任务时要充分运用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达到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相统一,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
(四)强化结果公示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抽查任务,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的应及时报批并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在每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公示系统、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经营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双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衔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通山县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双随机
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备注 |
1 |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规范使用、名称规范使用、住所或驻在场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动情形等情况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省、市、县三级,省局信用处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为全部经营主体,任务合并进行。 | ||||
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含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不低于3% | 全年 | ||||||
3 | 价格行为检查 | 国家3A级(包含3A)以上旅游景区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 10% | 11月底前 | 市、县级,省局价监竞争处业务指导。 |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不低 于 80% | 全年 | 市、县级,省局网监合同处业务指导。 |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5 | 拍卖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不正当竞争及竞买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5% | 4-12月 | 市、县级,省局网监合同处业务指导。 |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备注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3% | 全年 | 市、县级,省局广告处业务指导。 | |||||
7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 |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开展证后监督检查。 | 4% | 4-9月 | 省、市、县三级,省局质量监督处业务指导。 | |||||
8 |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 对市州、林区发证的生产、充装单位检查。 | 不低 于 25% | 5-11月 | 市、县级,省局特设处业务指导。 |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9 | 计量监督检查 | 法制计量检查: 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监督检查; 3.计量授权机构、计量标准、注册计量师检查(属其他主体); 4.在用计量器具检查(单类计量器具); 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抽样批次数量500批次)。 | 5% | 5% | 500 | 11月底 | 省、市、县级,省局计量处业务指导。 |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企业抽查比例 | 个体抽查比例 | 农专抽查比例 | 其他主体抽查比例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实施时间 |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 备注 |
10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不低于5% | 全年 | 省、市、县级,省局认检处业务指导。 | |||||
11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3% | 全年 | 省、市、县三级,省局标准化处业务指导。 | 以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的企业数量为基数。食品、药品生产企业除外。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12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10% | 全年 | 省、市、县三级,省局标准化处业务指导。 | 抽查对象 为团标平 台公开的团体标准。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
13 | 商品条码检查 | 商品条码规范应用检查。 | 30% | 销售 商不 少于 5家; 商品 条码 不少 于30 条 | 全年 | 市、县级,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业务指导。 | 企业:本辖区(县级)注册商品条码的企业。其他主 体:辖区内(县级)销售带商品条码的销售商(含个体销售商)以及生产商(外省市的商品条码注册企业)。 市级制定检查计划,县级参与检查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