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通山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2-12-05 字体:【

关于对通山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回复

石立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兴建“石瑛故居”纪念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石瑛先生于1879年(清光绪五年)在燕厦乡新庄坪村出生, 其在家乡的故居在历史变迁中因无人看护导致倒塌,新庄坪村仅存故居基址。20世纪20年代末,石瑛先生在武昌昙华林建筑了一幢二层小楼,是湖北省境内仅有的一所辛亥革命名人故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6号)文件要求,关于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多次作过指示,已有明确规定: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因此,我局认为关于兴建“石瑛故居”纪念馆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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