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和用地秩序,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县城区国土空间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2022年5月9日至6月8日,通过两种方式面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徐子玲,联系电话:0715-2363481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电子邮件信箱:115553147@qq.com
附件1:《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5月9日
《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我县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规范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改变违法建房现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组织起草了《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总的来说我县县城区范围内项目用地比较规范,违法占地、违法建筑较少,但个人建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存量很大,个人建房严重扰乱了我县县城区土地市场、建筑市场。个人建房违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数量大且屡禁不止;二是不顾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建筑层高随意性大;三是受经济利益驱动,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或原有住房改建,变相搞房地产开发;四是见缝插针,导致建筑密度过大,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相配套;五是不顾整体建筑风格,影响县城形象;六是占用规划道路、基本农田、甚至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建房,严重影响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同时构成安全隐患。这些问题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拟在县城区开展个人建房违法占地、违法建筑专项整顿工作,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筑,化解历史遗留问题。为惩前毖后,加强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局结合县城区实际情况,起草了《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5、《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7、《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8、《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9、《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2年元月2日《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形成初稿;元月11日我局组织相关领导及股室人员进行研讨,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及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审批的工作流程进行了集体讨论修改;2月23日按县政府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放相关单位征求意见,2月25日县住建局、城管局、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恢复了有关意见。3月29日我局将《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县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4月22日司法局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我局结合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意见及《法律审查意见书》对《通山县城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正:
1、按住建局意见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面积限额由5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调整为1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200万元以上。
2、根据住建局“在竣工核实章节内并未标明住建部门应当执行的工程竣工验收环节内容”及消防救援大队“增加相关消防规范要求”的意见,增加了竣工验收备案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按县水利局意见,在第五条增加了“河道、水库管理范围”。
4、按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书》提出的16条修改建议中的13条逐一进行了修改完善。
5、对司法局《法律审查意见书》内容审查中的第10、15、16项内容,我局认为应作进一步商榷,暂未做修改。
下一步拟进一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