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焦南鹏、王元仙因保管不善,将通国用(2012)第02003号土地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焦南鹏、王元仙
上一篇: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下一篇: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