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1072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通山政务网
名       称: 通山县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县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通山县全面实施
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促进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我们拟订了《通山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询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征询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为5月10日17:30止。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以书面形式送通山县财政局615室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邮箱:290114214@qq.com
2022年4月19日
通山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财政预算支出的科学化规范化,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预算支出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为手段、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最终目标的全过程资金管理活动。包括政策事前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单位)。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领导、主体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依照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真实。大力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各级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增强预算的统筹能力和约束能力。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和中长期计划,组织实施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培训,指导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具体业务工作;审核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目标和评价报告;
(三)组织开展全县各部门(单位)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的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工作;
(四)开展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通报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对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全面或重点工作进行公开,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制定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付费标准,指导和管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绩效管理人员岗位和职责,按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培训工作,提高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检查和督促,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措施,检查、考核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和结果;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单位)预算支出绩效自评价工作,根据自评价结果改进资金使用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其它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开展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审计与监督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意见报送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进行整改;
(二)对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跟踪审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是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资金来源合规性。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明确意见,作为申请和安排预算的必要条件。没有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的,不得安排年度预算或者增加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对某一事项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一定的资金所要达到的一种预期效果。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和受众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指标体系,结合本县实际,设置合理的绩效目标体系,作为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的标准。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时,必须同步申报预算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预算编制的必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下达部门(单位)预算时,应同步下达预算绩效目标,作为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考核的标准。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建立“双监控”制度,动态掌握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运行监控的主要内容是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掌握和分析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当绩效运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通知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因政策变化、突发因素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年度整体支出和其它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对下级单位整体支出和其它项目支出组织再评价和重点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实现的,要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各部门(单位)进行的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和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单位)和相关监督部门,督促被评价部门(单位)改进措施,促进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按照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基本规范》和其它相关规范进行。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二十条 部门整体绩效应与部门(单位)预算挂钩,形成刚性约束机制。年度部门(单位)预算与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按相应比例安排。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综合分析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提高;对交叉重复、零散效低的政策和项目予以整合;对低效无效资金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收回按规定统筹用于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八章 绩效管理情况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促进各部门(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信息互联互通,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效率,促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建立部门(单位)预算整体支出绩效报告制度,部门(单位)整体支出年度绩效情况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绩效自评价、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并及时依法依规公开。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检查与考核,督促下级单位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依规做好经常性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全县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失职失责、未尽职尽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违反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给财政性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