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81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财政局

名       称: 通山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村集体举债管理,防止发生新的不合理债务,确保村级组织财务良性运转,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8〕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债务,是指历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偿还责任直接借入或拖欠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款项,包括金融机构贷款、单位借款、个人借款、应付未付款项等。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级债务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发布预警信息,规范村级债务核算,控制债务新增,做好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债务化解实施主体,承担债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级债务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县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村级债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村级财务严格执行《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第五条 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大力增收节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接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六条 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必须要有资金来源,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举债建设。

第七条 各部门安排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和各类宣传、创建活动以及专项工作,严格按照“谁出政策、谁开口子、谁负责落实经费”,严禁村级组织举债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物开展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和经费筹集任务。

第三章 存量债务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开展村级债务清理核查、逐笔审核、张榜公示、民主评议、村社员股东认可后,锁定村级债务数额,并按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清理核实、审核认定结果,按债务的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全额纳入村级账务核算管理。

第十条 实行村级债务半年报制度,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的第一周,由村向乡、乡向县逐级上报,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村级债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县、乡(镇)、村三级动态监控机制,乡(镇)、村应建立债务档案资料。村干部离任应详细结交债务手续。

第四章 新增债务控制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控债长效机制,规范村级举债行为,坚持执行“八不准”原则,从源头上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

(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

(二)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

(三)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

(四)不得举债兴建工程;

(五)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

(六)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

(七)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

(八)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

第十三条严禁非经营性负债,历史债务未还清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债务,村集体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债务的,要严格执行新增债务申报制度。新增债务须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在落实还款来源的基础上,本着“适度、可控、短期”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金额、对象、利率、还款来源、还款时间等,形成书面意见。

(二)代表决议。由村两委将初步方案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由理事会说明举债可能造成的风险,听取代表意见,形成书面决议。

(三)公开公示。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审核审批。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不含)以下,举债方案经村务联席会集体讨论并公示后,填写《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举债;村集体举债总额10万元(含)以上的,举债方案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填写《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举债。

(五)举债款项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连同会议决议、《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报代理会计入账。

(六)举债款项原则上要缴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后通过转账支付。

第十四条  村集体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元以内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20万至5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25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50万元至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50万元;连续3年年经营性净收益超100万元的村,债务规模警戒线为100万元。超过债务规模警戒线的严禁继续举债。

第十五条 所有有债务的行政村制定“一村一策”债务化解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原则上村级举债最高年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

第五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债务化解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任期内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债务化解计划和方案,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化解债务。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分析债务形成原因和各类债务实际情况,通过清收债权、盘活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停息减债等有效措施,积极化解债务。

第十九条 村级债务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优先偿还农户、村级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并约定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第二十条 各类偿还资金按照《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村级账户直接偿还到债权人,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肃处理,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债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党纪、政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村干部,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不切合实际下达村级各类工程建设任务、升级达标计划任务等原因造成村级债务的单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以下)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村务联席会议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签字:(盖章)

)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村务联席会议决议复印件。




附件2


通山县村级举债审批表(10万元及以上)



举债单位


举债项目名称


举债渠道


举债金额


偿债资金来源


经济情况

上年度经济总收入 万元;经营性收入 万元;

已负债 万元。

举债用途


社员代表会议意见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签字: (盖章)

)人民政府意见






签字:(盖章)

注:该审批表后要附社员代表决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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