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K26422872/2021-0680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名       称: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1-29 15:54:14

索引号 :011336909/2020-23076文       号 :咸应急发〔2020〕11号

发文机构:市应急管理局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名       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咸宁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咸宁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咸宁市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市2020年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现就全市开展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2月20日以前,全市需重建修缮农村因灾倒损房屋全部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确保因灾倒损农房受灾群众春节前搬入新居。

二、重建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总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受灾群众的主观能动作用,采取自建、购买、援建和帮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以倒损房户自建自修为主。

三、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2020年以来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

(二)救助标准

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一类对象:主要包括分散供养特困户、孤儿户。

二类对象:主要包括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一级、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灾死亡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患大病或因灾重大伤残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类对象:主要包括除上述一、二类对象以外的其他倒房恢复重建存在困难的家庭等。

(三)救助程序

各地要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党委政府(街道)统一组织、乡(镇、街道)包村(社区)负责人和驻村(社区)干部分片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灾人员救助提供详实依据。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1. 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 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及时通知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四、实施步骤

(一)救助对象确定阶段(8月15日-9月20日):各县(市、区)对因灾倒损民房户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组织专人对所有倒损居民住房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15日-12月20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恢复重建数量、难易程度和救助资金筹措情况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步骤、救助标准、工作措施等。要逐级建立工作责任制,将恢复重建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要组织协调各直属部门、单位开展对口帮扶活动,对散居特困户、重点低保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对象予以重点帮助和扶持。要建立恢复重建进度统计制度,根据核定需恢复重建和修缮对象分户台账,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月底向市应急管理局救灾和物资保障科报送截至当月最后一天的恢复重建进度和经验做法等情况,确保重建工作有序进行。

(三)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20日):各县(市、区)组织工作组,对恢复重建的资金、政策落实及竣工、入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提前完成任务的地方提前验收。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查灾核灾,精准识别恢复重建对象。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规定,统计报送灾情。要做好《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填报工作,建立倒损农房台账,并按照“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对象并建立分户台账。对纳入恢复重建对象的,要根据其家庭成员构成、经济收入、身体状况等进行分类,为恢复重建精准救助提供依据。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统筹使用恢复重建资金。坚持“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大本级恢复重建救助资金投入力度,按照倒房重建补助标准,科学制定分类到户的救助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因灾倒损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函〔2016〕79号)》要求,加强资金统筹管理,整合使用农村危房改造、生态搬迁、移民搬迁、避险搬迁、迁村腾地、对口帮扶、社会捐赠等方面的资金,重点用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确保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资金到位。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重建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将质量安全与提高效率相结合,抓好建房质量管理,保证重建房屋质量,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四)严格督促检查,确保恢复重建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特别是加强对恢复重建救助资金的监管,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要加强对乡镇和村委会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建立核查负责制,加强民主评议,切实做好恢复重建对象及救助资金的公示、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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