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房屋征收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4235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房屋征收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做好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黄荆口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鄂政函〔2020〕1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通山县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通山政发〔2024〕1号)、《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通山政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荆口水库工程红线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征收”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房屋项目名称

湖北省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

二、房屋征收主体

通山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单位

通山县厦铺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通山县厦铺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为《湖北省通山县黄荆口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明确的水库淹没区和影响区处理范围,且在“三榜”公示中已登记的房屋。

六、房屋征收期限

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搬迁户/财产户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砖混结构11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750元/平方米,杂房600元/平方米,房屋装修补偿标准以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成果为补充依据。

(二)搬迁户实行集中安置的,统一安置在厦铺镇厦铺村腰子山集中安置点,每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财产户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以四方确认表为前提,相关法律法规及通山县人民政府、通山县黄荆口水库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单位下发的文件为依据进行补偿。

(四)厦铺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安置人口支付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包括移民及其个人或集体的物资,标准为一次性补偿1600元/人,过渡期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1200元/人。

(五)厦铺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财产户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八、搬迁户/财产户如有异议,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搬迁户/财产户在法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房屋征收期限内不拆迁的,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第六十一条“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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