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4273 文       号 : 通征补安公告〔2024〕0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情况,通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闯王镇界牌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拟征收土地用于湖北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闯王镇界牌村0.5044公顷,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闯王镇界牌村土地总面积0.5044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0.1400公顷(含耕地0.1400公顷)。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详见土地现状调查公示表。
三、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次土地征收采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本次征收土地位于Ⅱ类征地区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0.4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30.491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文件执行,补偿标准文件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通山县被征收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通山政发〔2024〕1号)。本次征收土地位于Ⅱ类征地区片,青苗补偿标准为2.77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0.3885万元,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由相关部门清点后据实结算。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补偿安置资金保障
经测算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30.8795万元,无符合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保障本次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通山县人民政府据此足额预存补偿资金至县财政专户,结算支付以《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通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通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间向闯王镇人民政府或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个自然日,公告范围为闯王镇界牌村,并已在通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tongshan.gov.cn/)。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236346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