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8832 文       号 : 通征补安公告〔2024〕0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通征补安公告〔2024〕05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通山县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目的
拟征收土地涉及通羊镇石宕村、大路乡犀港村,由县政府组织实施,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开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用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该项目用地总面积3.7310公顷,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7310公顷,其中农用地3.7310公顷(耕地3.4430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实际登记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通山县被征收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通山政发〔2024〕1号)补偿标准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第Ⅰ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5.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243.4478万元;青苗补偿标准为2.97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为10.2257万元,征地补偿费加上青苗费,该项目用地征地总费用253.6735万元。
参照《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通山县被征收土地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通山政发〔2024〕1号)补偿标准,对地上附着物补偿由相关部门清点后据实结算。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安置方式:货币安置。
社会保障措施:按照鄂政发〔2014〕53号文件和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条件的纳入安置对象。
五、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本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7月4日,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通羊镇石宕村、大路乡犀港村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等有关事项
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通山县2024年度第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请于30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向通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通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法律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或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5-236346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