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3〕16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2623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鹏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023年7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通山鹏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该养殖场使用抽粪车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运至晓泉村下畈五组路边旱地施肥,养殖废弃物溢流至附近沟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7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图1份、现场勘察照片1份)证明违法排污行为。
2.2023年7月26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排污行为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责任的事实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是通山鹏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的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并遵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100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下列银行和账号。如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00017113790010002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