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3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088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对你公司在大路乡余长畈村建设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3号集污池粪污溢流至养殖场围墙外田地、山水沟,养殖粪污最终通过山水沟排至通羊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日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通山县祥宏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身份情况;
2.2024年4月2日提供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环评手续情况;
3.2024年4月2日提供的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排污许可登记情况;
4.2024年4月2日提供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动物防疫合格的情况;
5.2024年4月2日提供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复印件1份,证明“三同时”执行情况;
6.2024年4月2日提供的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负责人和法人身份情况;
7. 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3号集污池粪污溢流至外环境的情况;
8. 2024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导致3号集污池粪污溢流至外环境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4〕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00,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排放养殖废弃物田地进行翻耕、山水沟进行清理,消除环境影响;
2.罚款人民币23500.00元,(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人:王莎13329991580)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