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4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0891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4


湖北山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4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49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对你公司在通山县南林桥镇石十五组建设的机制砂生产线项目进行了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机制砂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于202432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49公司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湖北山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情况

2.202449日提供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3.20244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湖北山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制砂生产线项目现场情况;

4. 20244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山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制砂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5.2024411提供的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湖北山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制砂生产线项目设备评估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我局于2024417向你单位送达了《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罚告20243)告知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未批先建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19450.00壹万玖仟肆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作业中心);户名:湖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户;账号:41101010010000105101416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咸安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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