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6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276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咸环(通)罚〔2024〕6号
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废水排放口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80mg/L、氨氮:8mg/L、总磷:0.8mg/L、PH:6-9,监测报告结果(XCT-1W(2403)【检】字20101号)显示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指标超标排放,化学需氧量结果是119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日监测报告单1份、4月3日送达回执1份,证明3月20日对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口采样检测情况和排污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情况;
2.2024年4月10日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朱智领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3.2024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常生产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4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口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情况;
5.企业项目现状环境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
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评手续情况。
6.小型企业证明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情况;
7.污水排放量清单1份,证明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污水排放量。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依据第八十三条(二)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0,对废水超标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6万元(壹拾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
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