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8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278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2024〕8号
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我局于2024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合作社南边有一口约40立方米黑水坑,水坑内的水呈黑色,并有明显臭气,黑水坑的水最终汇入燕厦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2日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通山县鸿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身份情况;
2. 2024年4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弃物最终汇入燕厦河的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4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弃物最终汇入燕厦河的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4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废弃物最终汇入燕厦河的违法事实情况;
5.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通山县兴利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4〕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00,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联系人:王莎13329991580)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