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3HB202405120010*号交办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573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人民政府

名       称: 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3HB202405120010*号交办件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5月13日,收到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X3HB202405120010*号信访事项交办件后,通山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核实办理,目前,信访事项已经整改完成,现将信访件整改销号情况公示如下。

一、信访人反映事项

通山县洪港镇志腾拉链:1.厂房建在沙店河(沙店河是富水水库支流)河堤上,染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漏排放;2.厂房和村民居住地一墙之隔,生产噪音扰民;3.锅炉废气废水直接排放,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基本情况

信访件反映的企业全称为通山志腾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洪港镇沙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王有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0606911142。该企业2013年建设投入生产,年产2400吨尼龙拉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13年12月获批(通环管字〔2013〕142号),2019年1月通过自主环保验收,2020年4月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212240606911142001W,有效期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该企业主要产品为尼龙拉链,设计年产量2400吨,实际年产量约2000吨。生产工艺为涤纶加工丝→拉链布带→成型→缝合→烫带→染色→成品。

三、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2024年5月15日,咸宁市政府副市长王刚带领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及通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和湖泊局、洪港镇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5月13日,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组织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洪港镇政府前往实地进行核查。5月22日,鄂南专员办专员徐松、咸宁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同志,通山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杜兵、副县长陈绵主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洪港镇政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6月1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章斌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洪港镇政府到洪港镇志腾拉链公司现场督导环境问题整改,7月3日县政府张敏副县长带领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洪港镇政府到洪港镇志腾拉链公司现场督导环境问题整改。

(一)关于“厂房建在沙店河堤上,染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漏排放”的问题。

1.该厂房建于2012年5月,同年11月完工。经现场勘查,厂房侵占了沙店河部分岸线管理范围40平方米。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2〕216号)第九条:将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出台后至2018年底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存量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对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第八条: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将2019年1月1日以后出现的涉水违建问题作为增量问题,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同时,通山县河流测绘划界工作于2019年开始。因此,该厂房属于涉水违建的存量问题,没有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水工程安全。信访人反映“该厂建设建在沙店河堤上”的问题属实。

2.2021年,中央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通山县相关部门就对该企业染色车间进行了拆除,6台染色设备全部封存在厂区内(封堵铁皮围挡用电焊焊接),现场调查未发现染色工序作业,信访件反映“染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漏排放”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厂房和村民居住地一墙之隔,生产噪音扰民”的问题

该企业噪声主要来源于制纱过程中机械设备振动产生,当天调查人员随机走访11户周边群众,群众反映该企业生产没有明显噪音,并没有给他们生活带来影响,但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距离该厂最近的2户居民家中能感受到机械生产的声音。就这一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该企业对厂房生产车间屋顶上方孔隙进行了封堵,在生产车间内墙安装了隔音板5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噪音进行了布点检测,监测结果未超过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348—2008)3类功能区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即昼间不高于65dB(A),夜间不高于55dB(A)”。(见附件4),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之规定,虽然企业生产噪音并未超标,但确实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三)关于“锅炉废气废水直接排放,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关于废气直排问题。从现场调查情况看,该燃油锅炉有微量烟气排放,2024年5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锅炉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污染物未超标,各项污染因子达标排放。关于废水直排问题。该厂自2021年关闭染色车间之后,生产过程中不再产生废水,燃油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蒸汽主要用于成品车间拉链烫带,锅炉水排至冷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无外排。关于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目前,该企业使用的工业锅炉为3蒸吨燃油锅炉,离最近的居民住房距离约30m,锅炉燃料的柴油罐距离最近居民点约20米。2024年5月15日,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企业锅炉投入使用日期为2020年10月1日,属于有机热载体锅炉,燃料种类:柴油,产品编号13024,设备代码:11001006720130024,下次内部检验日期:2025年10月17日,下次外部检验日期:2024年10月18日,内外部检验报告均为合格。查阅2023年10月19日检验报告显示通山志腾拉链制造有限公司锅炉水(介)质处理合格。TSG-1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中未对锅炉与居民区安全间距作详细规定,设备按时由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咸宁分院检验,特种设备无安全隐患。

信访人反映“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没有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综上所述,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实。

办结情况

针对以上调查情况,县政府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整治。

关于“厂房建在沙店河堤上的问题”县水利部门对厂房建在河堤上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论证报告,厂房属于涉水违建的存量问题,没有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问题。

2、关于“染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渗漏排放”的问题。2022年5月,该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将沉淀池的废水进行了转运处置,再用砂土将沉淀池进行填埋,且通过现场调查现无染色工序作业,无生产废水排放。

3、关于“厂房和村民居住地一墙之隔,生产噪音扰民”的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该企业对厂房生产车间屋顶上方孔隙进行了封堵,在生产车间内墙安装了隔音板,降低了噪声的传播,5月14日通过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布点检测,该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声音在有关标准范围内(见检测报告)。

4、关于“锅炉废气废水直接排放,工业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导企业对破损的烟道进行了更换,同时加高了排烟管道的高度,由原来的25米增高至28米,解决了烟气泄露和低空排放,并对烟气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污染物未超标;该厂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的产生,燃油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蒸汽主要用于成品车间拉链烫带,锅炉水进入冷却池冷却后循环利用,无外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锅炉建在村民聚居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论证报告,明确锅炉设备无安全隐患;县应急管理局督促该公司于6月4日前,完成了柴油储罐的重新选址堆放,已将储油罐转移至厂外地埋式储存,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消除了安全隐患;县消防大队督促该企业6月10日前完成了消防问题整改,并新增灭火器100个,安装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牌若干。

综上所述,该信访问题已办结。

五、公示情况说明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2日,共10个工作日)向我单位提出。

联系人:陈明  0715-2362745

通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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