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14号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905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通罚字〔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咸宁市生态环境

环(202414

通山照阳水晶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6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持续降雨即将造成开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满溢时,使用临时抽水泵将沉淀池污水抽至压泥机滤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终排入水晶工业园污水收集管网。属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法人身份及法定代表人、厂长、水晶工业园拦截总站操作工的身份;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复印件1份、水晶制品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3.专项应急预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4.小型企业说明书一份,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5.20246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含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设置临时抽水泵将开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污水抽至压泥机滤水排口,后排入水晶工业园污水收集管网的事实情况;

6.20248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因持续降雨即将造成开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满溢时,使用临时抽水泵将沉淀池污水抽至压泥机滤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终排入水晶工业园污水收集管网的违法事实情况;

7.20248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因持续降雨即将造成开料工序污水沉淀池满溢时,使用临时抽水泵将沉淀池污水抽至压泥机滤水排放管道后引流至排放口巴氏槽,最终排入水晶工业园污水收集管网前确有向水晶工业园拦截总站进行提前报备的事实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49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通)罚告20241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对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8】: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407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咸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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