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诺田科技隔热条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0960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诺田科技隔热条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诺田科技隔热条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湖北诺田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诺田科技隔热条加工厂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用地面积40亩,产:PA66隔热条2000吨、三元乙丙胶条1000吨。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为PA66、玻璃纤维、色母、增韧剂、PA66 尼龙颗粒、再生橡胶片、硅油、钙粉、炭黑等。

工艺流程为:原辅材料→投料→挤出→冷却→切粒→PA66尼龙颗粒。

橡胶片→配料→密炼→开练→挤出→硫化→冷却→包装→三元乙丙胶条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外排废水经冷却循环水池沉淀后,优先执行通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道引入通山通大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深度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建设期施工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2t/a、氨氮0.005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1.003t/a、颗粒物0.065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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