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检验检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0974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通山检验检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通山检验检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通山畅安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通山检验检测咨询服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11520万元,用地面积6686.75m2。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验器皿及设备三次清洗后再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经中和预处理的喷淋废水、经高温消毒预处理的含微生物废水,进行消毒处理达到污水拦截总站接管标准后,与化粪池出水由综合废水排放口(DW001)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拦截总站处理后,接入通山县通大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最终排入通羊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废气(以NMHC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未收集到的部分 VOCs(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 VOCs 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场界西侧及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场界东侧及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硫酸雾0.135kg/a、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3.0533kg/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