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县九宫胜丰竹制品厂再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565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通山县九宫胜丰竹制品厂再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通山县九宫胜丰竹制品厂再生资源利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通山县九宫胜丰竹制品厂:

你单位报送的《通山县九宫胜丰竹制品厂再生资源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用地面积3487.76m2,年产:3000 吨环保机制炭,主要建设内容分别有新建1座3174m2的生产车间(含原料区),新建1栋1F的720m2的成品仓库,新建配套的消防系统、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以及环保工程;环保工程主要有废水处理、废气处理、噪声处理、固废处置设施等。

工艺流程为:竹粉、竹木边角料→破碎、筛分→烘干→制棒成型(电加热) →炭化→自然冷却→包装入库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锅炉废水设沉淀池沉淀处理后供给民生砖厂用于环保砖生产;初期雨水依托通山县振南竹制品厂现有初期雨水池处理后交由民生砖厂用于环保砖生产。本项目废水不得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运营期破碎粉尘、原料储存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烘干粉尘、燃料燃烧废气排放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下同)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附录 A 中表 A.1 规定的特别排放标准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其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其中,一般工业废物在厂内暂存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化学品仓库、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154t/a、氮氧化物0.194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颗粒物1.963t/a、VOCs 0.377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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