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0442 文       号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通山昱山竹制品有限公司竹屑废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洪港镇西坑村,项目总投资280万元,用地面积3313.45m2,主要建设内容分别有生产车间、原料堆场、成品区、竹焦油和竹醋液收集系统等。

工艺流程为:原料→粉碎筛分→烘干→旋风分离+二次破碎→料仓→制棒→炭化→自然冷却→分拣、包装→成品入库。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不用水,文丘里水膜除尘水循环利用,无生产废水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破碎、分离粉尘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限值标准,制棒、烘干、炭化废气中颗粒物、NOx、SO2,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标准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运行期所在区域声环境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加强土壤、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生产过程中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各种工艺设备、管道、阀门完好,液体原料等不发生渗漏。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其他区域按照一般防渗区域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废水、废液,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492t/a、二氧化硫0.232t/a,企业需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指标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0.096t/a,颗粒物3.073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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