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巅峰光电有限公司液晶玻璃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0895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名       称: 关于湖北巅峰光电有限公司液晶玻璃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于湖北巅峰光电有限公司液晶玻璃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湖北巅峰光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巅峰光电有限公司液晶玻璃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项目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科奥工业园15 2F(东经:11427分8.027秒,北纬:2936分37.530秒)。

经审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及设计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管排入通山县通大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纳管标准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间接排放标准及通山县通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通山县通大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标准均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酒精挥发有机废气、胶水挥发有机废气、银浆挥发有机废气和喷码有机废气排放执行《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中的相关标准限值;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的特别标准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本项目厂界噪声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一般工业废物在厂内暂存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总量控制

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0.184t/a,在生产时应加强管理,不得污染环境,不得超标、超总量排放。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口应设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排污口须设立规范标志牌。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按证排污并落实证后管理相关要求。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通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执法工作。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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