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一封信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38177 文       号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单位: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致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全县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生鲜灯”是一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而使生鲜食品呈现出更加鲜艳颜色的灯具,因成本低而又使用方便,应用十分广泛,它本质上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坏,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多用于鲜肉、蔬菜、水果等。但是,在“生鲜灯”的照射下,生鲜肉类、水果、蔬菜往往显得色泽格外红润鲜嫩,有些夸张的灯甚至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就算是肉类有些不新鲜,消费者在这种光线照射下也很难分辨。但一旦回到自然光或接近自然光的灯具下,不新鲜的肉立即“现了原形”,容易误导消费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保障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要迅速拆除或更换灯具设备。  

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市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拆除或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设备。  

三、《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监督执法,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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