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 K26422872/2022-12892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各转供电主体:

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切实减轻用电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各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

各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政策计算到户电价并收费,将电价优惠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同时,定期公示向电网企业缴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同期到户电价,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终端用户监督。


二、规范自身收费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对不执行转供电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1、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金额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不进行电费明码标价公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所有处罚信息将按照规定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依据国家和我省出台的电价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进一步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各转供电主体要主动进行电费退补工作。


2、各转供电主体要加强电价公示制度。

希望各转供电主体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欢迎广大转供电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对转供电主体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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