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净矿权处置方案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0846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净矿权处置方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

净矿权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探转采,合理开发利用我县石英岩矿资源,保障石英岩加工产业原料供应,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矿业权出让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3]466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咸政发[2020]5号)要求,特制定处置方案如下:

一、拟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位于通山县城区130°方向约45公里,行政区划属通山县洪港镇留阻村、西坑村、郭源村和一盘坵林场,地理坐标(国家大地2000坐标)为东经114°45’51”—114°48’36”,北纬29°23’58”—29°26’02”。该矿区开采矿种为石英岩,矿区面积2.2698平方公里,共由8个拐点圈定。矿区分为东西两个矿段,东矿段由4个拐点圈定,面积1.4976平方公里,西矿段由4个拐点圈定,面积0.7722平方公里。依据《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咸自然资规函[2023]6号),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量(控制+推断)共2011.6万吨(探明资源量409.1万吨,控制资源量1039.8万吨,推断资源量562.7万吨)。其中西矿段保有资源量1369.9万吨(探明资源量305.5万吨,控制资源量675.8万吨,推断资源量388.6万吨);东矿段保有资源量636.8万吨(探明资源量103.6万吨,控制资源量364万吨,推断资源量169.2万吨)。拟转采矿区范围坐标如下:

拟转采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坐标拐点

X

Y

面积(km2)

标高(m)

西矿段

1

3255299.92

38574899.16

0.7722

+765.15m

+414.65m

2

3254463.96

38574203.66

3

3253968.59

38574558.94

4

3254564.15

38575389.33

东矿段

5

3256481.50

38576616.63

1.4976

+567.44m

+177.52m

6

3255776.59

38577106.67

7

3256788.43

38578517.48

8

3257503.21

38578041.19

拟转采矿权面积总计2.2698 km2,西矿段标高+765.15m~+414.65m,东矿段标高+567.44m~+177.52m

+567.44m~+177.52m。

二、合法合规性情况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规定,通山县政府组织了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经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山县分局、县信访局、洪港镇人民政府、西坑村村委会、留阻村村委会、郭源村村委会对该矿区进行了联合现场踏勘,出具了审查意见,一致认为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同意该矿区探转采。拟探转采规划区块已纳入了《通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25)和《通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矿区范围未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重叠,不占用基本农田,周边无重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要求。涉及占用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需要调整后申报使用林地许可。拟转采矿权东矿段涉及的500KV咸梦一回和咸梦二回供电线路由矿业权人与电力部门协商,编制安全防范方案,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

三、补偿安置说明

本次探转采的矿权为地下开采方式,矿权及其影响范围主要是井口周边一定范围、地上生产生活设施布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原则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通山县被征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通山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房屋拆迁、构造物拆除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准,充分尊重权益人意愿,采取货币安置和村内异地迁建两种方式,以货币安置的不再向权益人安置宅基地。补偿安置工作由洪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参照《湖北省通山县一盘丘矿区石英岩矿拟设采矿权范围踏勘调查报告》,依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清点的数量据实进行补偿,确保权益人的合法利益。

本处置方案的补偿对象仅限于方案公示之前已种植的苗木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在方案公示后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矿山开采前、后期间,周边群众反映仍有遗漏补偿事项的,由洪港镇人民政府、矿业权人和反映群众共同核实确认。若反映情况属实,由洪港镇人民政府监督矿业权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补偿方案的实施

本方案报请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后,由洪港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促矿业权人兑现该拟转采矿权及其影响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补偿安置。

五、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44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向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联系电话:0715—2364698,0175—2362196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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