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807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广大市民可在2023年3月12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通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邮政编码:437600

联系人:夏乐凯,电子邮箱:6265600@.com

电话:0715-2362413,传真:0715-2885200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县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3、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

5、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发改、城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通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或按年征收,具体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方式进行。

(一)有财政拨款的单位及由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收;

(二)各类交通运输车辆分别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代收;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县自来水公司代收;

(四)沿街门店和经营户由税务部门代收;

(五)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卫局委托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六)县环卫局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单位可以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城市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凭有效证件免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垃圾处理费按2元/户·月收取。对从事经营的下岗职工低保户,其经营场所凭有效证件按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不按时缴纳的单位和个人,除补缴所欠费用外,按日加收欠费总额的3‰滞纳金;拒不执行者,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健全收费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厂,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必须确保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县发改、财政、税务、城管(环境卫生)部门要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城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通山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10年我县开征垃圾处理费以来,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还存在征收渠道不畅、征收范围覆盖不全、征缴率偏低等问题和不足。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完成由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制定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范,势在必行。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上级指示,由县城管部门牵头拟稿,协同发改委、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提请县政府修订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明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代征单位等。县城管局对原《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0]7号)文件作了部分修改,于2022年9月21日完成《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2月10日组织人员进行了讨论修改。12月21日,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等4家单位征求意见。经统计汇总,共收到县发改局2条书面意见,其他部门无意见,根据书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12月30日当场向县发改局进行了反馈。2023年3月3日至12日通过通山县人民政府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2023年1月9日我局法规股和各部门负责人在我局会议室对《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析论证,结合反馈意见逐条讨论,分歧意见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形成了《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草案)》。2013年1月9日,县城市管理局法制机构组织人员对草案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初审,结论是合法。

三、依据支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三)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四)《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

1、草案的拟定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形。

2、主要内容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未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解、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

3、依法完善了2010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通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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