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集《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3-0880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集《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文件精神,加强过渡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我办会同县相关部门起草了《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建议。
本次意见征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1624636151@qq.com。我们将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整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合勤,联系电话:18942962141
附件:1.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附件1
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持续发展基本产业、持续解决基本就业、持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持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强化安置区组织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等6部门《印发<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25号)、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1〕53号)、省发改委等21家部门《印发<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振兴〔2021〕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易迁后扶资金)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专项资金、县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资金和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第四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资金,是指通过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投资的产业发展项目收益资金、入股项目分红及其他收益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多村联建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
(二)通山星火原实业有限公司“扶贫工厂”租金。
(三)湖北景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分红。
(四)湖北易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分红。
(五)后续使用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等。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是指“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项目设计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并经竣工决算审计后的剩余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持带动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产业发展的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扶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安置区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少于60%。
(二)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三)用于完善集中安置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
(四)用于改善影响集中安置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道路、桥涵、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根据易迁后扶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按不超过资金总额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县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资金的受益对象主要是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户,包括集中安置户和分散安置户。收益分配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支付公益服务岗位报酬。在全县248个集中安置点设置公益管理服务人员,原则上每10户选聘1人从事公益性服务,安排除落实兜底政策之外的弱劳动能力易迁群众就业,服务内容为安置点及所在自然村有关公共服务,根据安置点户数及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报酬。全县合计需410个岗位,其中:3-9户的安置点共136个、每个选聘1名,10-19户的安置点共73个、每个选聘2名,20-39户的安置点共28个、每个选聘3名,40户以上的安置点共11个、每个选聘4名。
(二)用于奖补易迁群众创业就业。从全年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中,按20%比例列支作为易迁户创业就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激励和引导有劳动能力易迁群众发展产业、勤劳致富。享受创业就业奖补的易迁户不重复享受其他产业扶持奖补政策。
(三)用于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简易维护。从全年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中,按10%比例列支集中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经费,重点投入水、电、路等与易迁户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的维护。
(四)用于支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资金缺口。根据财政每年下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资金额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支付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贴息缺口资金。
(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帮助易迁群众在安置区就业增收而建设的扶贫车间、产业园区、设施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针对易迁群众就业创业所采取的奖补措施。
(二)集中安置点必要的地质灾害隐患防护处理,道路、饮水、环保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补短板项目。
(三)投资入股易迁群众参与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或是补助村集体经济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县易迁办)(以下称县易迁办)职责。提出全县易迁后扶资金安排计划,建立县级易迁后扶资金项目库,负责投资计划落实、项目建设监管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职责。负责易迁后扶资金项目绩效目标审批、资金审核拨付,指导相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三)县扶贫投公司职责。负责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收益资金归集。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对本乡镇内易迁后扶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并建立项目库和台账,按规定程序组织辖区内易迁后扶项目的招投标、施工、验收、报账审核等工作,对辖区内项目资金负监管主体责任。
(五)项目村职责。负责本村易迁后扶资金项目的筛选申报、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督。做好项目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落实项目后续管理,建立项目长效管护机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易迁后扶资金坚持“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县易迁办是县级报账责任主体,按照《湖北省衔接资金项目管理“一本通”》规定落实县级报账有关要求。易迁后扶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大预算执行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易迁后扶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二)建立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项目库,易迁后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县易迁办负责编制项目入库指南,加强入库项目论证,严格项目入库程序,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各乡镇和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保证资金到位后可以立即启动。
(三)支持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项目资金交叉重复。
(四)加强易迁后扶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县易迁办负责会商县财政局、县扶贫投公司、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制定易迁后扶资金支持计划,组织易迁后扶项目评审,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年度易迁后扶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严格易迁后扶资金拨付程序管理,易迁后扶资金的支付,由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易迁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易迁后扶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事前要求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未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申请资金。严格执行易迁后扶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审核、运行监控、自评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扎实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作为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县财政局要及时对易迁后扶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 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县易迁办、县财政局、县扶贫投公司和项目乡镇、村,要严格落实‘两个一律’和‘九个公开’要求;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公开资金政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通山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易迁后扶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形成的经营类资产、公益类资产、到户类资产、要及时进行确权登记,进行资产移交,签订管护协议,确保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易迁后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易迁办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过渡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县发改局(县易迁办)牵头起草了《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中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十三五”期间,为实现整体脱贫目标,我县采取易地扶贫搬迁措施,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4200户、12646人,其中6户以上集中安置区166个,安置搬迁人口2894户、8550人。为抓好过渡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现搬迁群众“稳得住、有就业、逐步能致富”,2021年6月,省发改委等21家单位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2022年4月,市发改委等23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出台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既是贯彻上级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具体表现,也是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对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易迁群众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具有深远意义。
二、起草依据
(一)《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农发〔2021〕25号)
(二)《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鄂发改振兴〔2021〕154号)
(三)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22〕53号)
(四)省发改委、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改振兴〔2022〕205号)
(五)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扶组发〔2018〕12号)
(六)《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咸发改农经〔2022〕2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要求,县发改局(县易迁办)组织专班人员,以中央和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总纲,参考《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产业发展收益分配方案》等内容,起草了《通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27日,向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城发集团、县林业局5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2023年2月9日,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发送给上述5家单位及乡镇,进一步征求意见,经再次修改后,通过通山县人民政府网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5章16条。第一章“总则”共2条,明确《管理办法》制定依据、资金管理内容;第二章共3条,明确资金来源;第三章共3条,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共6条,一是对参与易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分别规定各自职责,二是明确了易迁后续扶持资金所支持项目的申报程序、资金管理要求,三是明确了项目建设绩效管理要求,四是明确了易迁后续扶持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要求,五是明确了易迁后续扶持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度,六是明确了易迁后续扶持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五章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主体和实行日期。
五、合法性评估
县发改局(县易迁办)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廉洁性、公平竞争性进行了初审,结论是符合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