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06329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全县广大群众、垂钓爱好者:

为进一步规范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县禁捕办起草了《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31日至20243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267号通山县农业农村局;收件人: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05室),邮政编码:437600。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2066553;电子邮箱:85707647@qq.com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附件: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31


附件:


通山县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我县禁捕水域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山县禁捕水域的垂钓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第四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鱼类重要产卵区、水电枢纽工程坝上坝下管制区、传统乡镇码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不得从事垂钓活动。每年41日至730日为特别保护期,禁止垂钓。

第二章 散钓、游钓管理

第五条散钓、游钓垂钓区划分。散钓、游钓垂钓区由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钓友习惯等因素划定。富水湖限制垂钓区范围:1.大畈镇和平大桥东至下礼湖板富公路岔路口临水岸线(南岸)。2.慈口乡慈口村六甲站至石印村石印文化礼堂临水岸线(北岸);3.燕厦乡金坑村高滩嘴经石家、徐家、明家至柯家墩临水岸线(即金坑垅)。其他禁捕水域为禁止垂钓区。

第六条 散钓、游钓实行发证管理。拟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农业农村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申领证件,办理时须填写申请表格和承诺书。

垂钓协会可以按团体形式统一为会员申请办理。同时,探索由垂钓协会协助执法部门对垂钓行为进行管理,协会根据管理情况可对会员及垂钓人员收取合理金额的保证金,具体办法由协会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垂钓实行总量控制,本县户籍优先。

第七条 严禁利用船舶、排筏、台屋等方式离岸垂钓。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八条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8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第九条垂钓应遵循“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离岸的原则。

第十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二)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鱼枪、鱼叉、鱼镖、弓弩等手段射鱼。

(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饵进行垂钓。

(四)垂钓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富水湖水产种质资源特别保护品种(鲌类)。

(五)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

(六)垂钓渔获物进行买卖,有交易行为视同非法捕捞。

(七)使用其他禁用的钓具钓法。

(八)貌似垂钓,实质为生产性捕捞的非法垂钓行为。

第十一条垂钓作业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对误捕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回水体。垂钓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最低可捕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垂钓的渔获物禁止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通过水路进入垂钓点垂钓必须乘坐有客运资质的船舶进入垂钓区。

第十三条 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应提前15天向县富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由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审批,举办单位必须在批准指定的水域内开展相关活动。

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有关事项的函》要求进行审批。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通山县垂钓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农业综合执法日常管理范畴。将天然水域违规垂钓行为按照捕捞进行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规垂钓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监管水域(非长江水域)非营运船舶参与运送垂钓人员的行为。

(四)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拆除沿岸影响河道行洪的非法钓鱼固定设施。

(五)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钓工具设备及渔获物交易等行为。

(六)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两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通山县富水湖流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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