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170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强化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我制订了《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发展和改革(粮食)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92号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收件人:粮食管理股,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304032916@qq.com

联系电话:0715-2363713

  附件:1、《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56

附件:1

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级 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严格制度和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动用亏损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山县支行(以下统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一是执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二是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确定:在国家启动最低价收购时,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在国家不启动最低价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县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储备粮数量;

(二)在储存的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

(四)以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 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二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

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级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

并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

的,需及时报告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

的,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地方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的轮换方式,销售后先收回地方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

第二十八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粮食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县级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制度》和《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

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

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参照中央、省级、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上述利息、费用补贴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由县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到位。

第三十六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上缴县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部门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先用轮换费用弥补,不足部分再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据实补贴。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

用,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

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 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九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存储条件的,依法依规取消其承诺资格,不得再与其签订承储合同。

第四十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

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强化第三方监管。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县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县农发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农发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地方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五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 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业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2

关于通山县县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修改意见的情况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强化储备粮的管理制度和经费保障,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2021年11月20日我县制订了《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山政规[2021]4号)的文件已到期失效,需要重新制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418号令)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起草过程

因原《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通山政规[2021]4号)文件已到期失效,建议将《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有效期修改为5年。在(修订稿)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审计局、县金穗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修改。

五、制定的主要内容。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九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储备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  储备粮的计划与收购。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品种、规模、轮换计划、价格、质量等。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细化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储存安全。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应据实补贴。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销售价差亏损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检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明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六、征求意见情况

《通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稿)于3月12日发函至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县审计局、县金穗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均回复同意无修改意见。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对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指示精神,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亏损、增加盈利。

     八、说明:本办法中县级储备粮储存品种为稻谷,原因是通山县属于山区、销区,数量种植品种单一(稻谷),食用油和小麦靠县外调入供应,省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仅下达稻谷储备规模和计划。

                            

                        通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6日



  • |
  • |
./t20240508_3574128_app.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