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7766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我局制订了《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大道267号通山县农业农村局;收件人:通山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邮政编码:437600。寄件时,请在信封上注明“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2295890884@qq.com
联系电话:15327802462
附件:1、《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8日
附件:1
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 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省经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经管字〔2024〕6号)、《通山县权责清单三十条》(修订版)、 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印发《通山县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绩效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组通〔2023]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实行独立核算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出资的村办企业等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每半年召开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的清理核查和农村财务人员培训。
(三)负责制定本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记账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做好代理记账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督促村级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按规定审批,做好村干部工资报酬和村级财务支出的审核工作。
(五)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六)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和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实施资产、资源交易及农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七)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三资”监管代理和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农业农村(经管)部门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即村民建议,村小组、村民理事会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议事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财务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
(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建设;
(四)单笔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
(五)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六)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七)集体“三资”的抵押、担保;
(八)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资源利用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
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源利用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记账可委托乡镇财政所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财政所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乡镇财政所管理工作职责:(一)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与执行;(二)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委托代管、专户管理和审核拨付,加强现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做好对账工作;(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四)统一管理《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建立票据台账,健全票据申领、使用、核销手续;(五)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委托代理记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定期开展农村集体财务检查与审计工作;(六)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七)协助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财政所代理工作职责:(一)严格执行《会计法》、农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依照委托代理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事务;(二)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报账资料的完整性、报账程序的合规性、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按月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整理原始单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并按要求向有关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及编报说明、财务分析等资料;(四)督促各村按时报账,及时与乡镇财政所资金会计、报账员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终必须提供财务报表、财务公开表给村委会进行财务公开;(五)协助村委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六)协助村委会、财政所做好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七)整理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负责将会计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并按时将装订完整的会计档案移交财政所管理;(八)对村委会要求做出不当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予以拒绝;(九)对村委会提出的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释;就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提出必要的建议和意见;(十)保证相关财务软件、财务数据的安全,对在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财务信息予以保密;(十一)协助做好各项财务检查、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应在当年 1月31日前完成,决算方案应当在次年 1月 31日前完成。资金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送乡镇财政所备案。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财务收入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 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财务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坚持“科学预算、以收定支、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严禁变相列支和举债列支村级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方案进行,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金额超预算后,乡镇财政所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都应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等经营性收入;集体资产出让、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征占土地补偿、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项;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由报账员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到乡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出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经理事长签报、监事会审核签字盖章、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后,乡镇财政所方可审核入账。单笔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理事长和一名理事会成员共同签报;2000元以上的由全体理事会成员联签,10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主要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用、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村干部报酬补贴。村“两委”干部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村级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
村干部因公务产生的交通费(本乡镇内)、移动通讯费一律实行定额补助,不得再另行报销相关票据。补助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和工作量大小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县委组织部 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局印发《通山县村干部报酬与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绩效挂钩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组通〔2023]6号) 等文件精神从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村干部。用村集体资金发放奖金、补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部门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等。
(二)办公费。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水电费、宣传费、文印费、办公设施维修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办公费报销须有明细清单作附件。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刊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
(三)会议费。会议费指召开各类会议或举办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村级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规范管理,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确需发生伙食费用的,可对参会人员实行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中、晚餐20元/人。确需发放误工补助的,误工补助对象和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会议费必须有会议审批单、会议记录、签到表和费用清单作附件。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
(四)通讯费。通讯费是指村办公固定电话和办公电脑上网产生的费用,要严格控制、统一管理、据实支付。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
(五)交通差旅费。交通差旅费是指村干部因公外出(本乡镇外)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差旅费管理参照《通山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通山县党政机关县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执行。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因公县外出差、因公租用车辆,应事前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交通差旅费应按次及时报账,报销时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审批单。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
(六)学习考察费。学习考察费是指村干部或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培训、考察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举办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村级学习考察活动,相关费用管理按照差旅费标准执行。报销学习考察费必须有正规票据并附上级单位的通知文件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批件。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七)报刊订阅费。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八)招待费。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村级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及因公出差不得报销餐饮费用,应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确需在当地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具体规定按《通山县规范村级招待“零”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土特产、香烟、商业预付卡以及支付休闲娱乐性费用。
(九)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是指村集体公益福利事业所需的费用,包括:照顾烈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助学支出,征兵开支,殡葬费用,治安管理费用,文艺体育活动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补助,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村庄环境治理、垃圾清运、改水改厕开支,以及其他应当确认为公益福利的支出。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纳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十)捐赠赞助支出。村级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十一)集体用工支出。集体用工指村级组织为完成阶段性、突击性工作而雇佣的临时用工。村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控制,实行一事一议、公开雇佣、当月结算。用工费用标准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二)工程建设支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报账时除工程款税务发票外,必须要有施工合同书、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工程验收报告、结算单或决算审计报告作附件。
第二十六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现金收入应当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因特殊业务需要,可按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开设的银行账户统一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范围,与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印鉴、支付密码等应由乡镇政府(或财政所)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合作社)分开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一条 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新增部分要求逐一入户核实),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工程建设等项目资金由“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直达项目建设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提出书面申请,经监事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至5000元之间。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账制度。以乡镇为单位确定统一的报账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日清月结或月清季结的原则进行报账,严禁跨时报账。村报账员应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财政所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村报账员与乡镇财政所定期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用途和既定使用方案,专款专用,土地征收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 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以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和混合经营等为主要内容为集体经营项目,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弥补办公经费、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村干部报酬及个人补贴等方面。集体经营项目方案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扶持政策和经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财政资金:
(一) 虚报项目和虚列支出的:
(二)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的;
(三) 截留、挤占、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体信访的;
(五) 行政村虚假投资或项目资金不到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六) 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通过接受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本级财政资金(包括上级拨款资金)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入账,并录入到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源都应录入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三资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投资经营活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入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投资、合作经营的,投资价值要经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得擅自作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2)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3)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4)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5)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数额3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集体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价等方式在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数目,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原则上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确需出借的,应实行借款抵押、质押等担保手续,借款额度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债权,要每年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在债权诉讼时效内,通过挂号信、公告送达等合法送达方式送达,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四十九条 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回,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山县村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山政规[2022]4号)要求,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票证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或国家税务局监制电子税务发票。
第五十二条 支出票据必须是从外部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税务部门正式发票的零星小额支出,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金额严格控制在1000元以下。禁止白条入账。
第五十三条 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不得发放给村级填开,严禁代开、转借收款收据。
第九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五十四条 村级货物与服务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委会组织实施;20(含)—80万元的项目进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80—100万元的服务、80—200万元的货物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100万元以上的服务、200万元以上的货物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十五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村支书组织“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议标,分管三资的乡镇党委成员、驻村干部对议标进行现场监督;20—100万元的项目进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其中50万元以上的水利、电力、桥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到县级采购;100—400万元的项目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购;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五十六条 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处置:1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公开处置;10—80万元的进乡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80—200万元的进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200万元以上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报账员,报账员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不含村支书、村主任) 兼任或村民担任,新任报账员须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县财政局负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财政所负责村报账员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章财务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六十条 为加强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的监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监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只能统一使用《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核算。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报表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送。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办法,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公开工作;乡镇财政所负责按要求、及时提供农村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
(二)公开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资产资源处置、收益分配等,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求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以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召开会议适时公开为主,采取文字、表格等通俗易懂的形式,便于村民监督。同时,倡导运用网格化、有线电视、门户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
(四)公开时间: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按年公开,在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财务收支、代收代付、债权债务情况按季公开,季度终了后20日内公开;资产资源处置及其它重大事项随时公开。公开时间均不得少于30日。
(五)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收集村民意见,乡镇财政所调查核实后,及时向群众反馈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六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乡镇财政所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审计监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村集体财务实施细则,报县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经管)局负责解释。
2024年7月16日
附件:2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2018年9月27日我县制订了《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8]8号)的文件已到期失效,需要重新制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 号)
(三)《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
(四)《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
(五)《省经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经管字〔2024〕6号)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因原《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通山政规[2018]8号)的文件已到期失效,建议将《通山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修改为《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在(修订稿)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九管会、林管局、的意见修改。
四、制定的主要内容
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共十二章6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农村集体组织财务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决算管理。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管理。
第七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
第八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证管理。
第九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五、征求意见情况
《通山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于7月5日发函至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九管会、林管局,对以上部门和乡镇政府回复的建议和意见已作采纳和完善。
通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