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778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司法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我县列为2024年《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改革先行区创建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竹林路23号通山县司法局;收件人:行政执法监督股;邮编号码:437600.
联系电话:0715-2064023
邮 箱:867871514@qq.com
附:《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司法局
2024年7月18日
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适用社会服务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
第四条 适用社会服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初次申请社会服务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视情况分次进行。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的途径、方式、要求、时间、地点。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通过志愿汇APP进行社会服务记录,并在三十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并由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进行记录和鉴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将不再另行折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