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1778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司法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将我县列为2024年《探索推动“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执法新模式》改革先行区创建试点。为搞好试点工作,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司法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8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竹林路23号通山县司法局;收件人:行政执法监督股;邮编号码:437600.

联系电话:0715-2064023

  箱:867871514@qq.com

附:《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司法

20247月18

通山县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适用社会服务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

第四条适用社会服务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初次申请社会服务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视情况分次进行。

  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行政执法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的途径、方式、要求、时间、地点。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通过志愿汇APP进行社会服务记录,并在三十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并由行政执法部门及时进行记录和鉴定。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一条  对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将不再另行折抵。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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