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378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中共通山县委社会工作部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全县广大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通山县宗族祠堂管理,根据县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宗族祠堂规范化建设管理相关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县委社会工作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通山县委社会工作部。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0月9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滨河路73号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收件人:通山县委社会工作部;邮政编码:437600。邮寄意见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17362502269
电子邮箱:3046664194@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中共通山县委社会工作部
2024年9月2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宗族祠堂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族祠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咸民政发〔2018〕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族祠堂,是指对全县宗族祠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案后,按照“五个一”的标准转化的文化礼堂。
第三条 宗族祠堂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力量,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基层矛盾,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四条 宗族祠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县级主导、乡镇主责、部门协同、村级主体。
县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坚决遏制宗族祠堂违建、滥建势头,防止利用宗族祠堂开展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违法活动、干扰基层社会治理,引导、发挥宗族祠堂的正面积极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宗族祠堂、宗族祠堂的登记造册和分类整治,将宗族祠堂纳入日常常态化监管的机制,督促村组两级落实动态跟踪管理措施,积极引导广大村民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防止宗族房头势力干扰农村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宗族祠堂日常管理。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宗族祠堂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部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防止党员干部参与宗祠违法活动和利用宗族势力干扰基层党组织建设;
宣传、文旅、民宗等部门要配合加强对宗族祠堂建设和宗族祠堂活动的指导,积极引导推动宗族祠堂规范建设和有效利用,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要配合依据现行相关规定,将宗族祠堂建设纳入规划、国土审批范围,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清理、规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政法、纪检监察、公安、城管执法、住建、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加大对农村违法活动和宗族房头势力的打击力度,确保活动合法有序,保障农村和谐稳定。
第二章 活动管理
第五条 宗族祠堂是农村开展公益服务的场所。
第六条 在宗族祠堂开展日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宗族祠堂活动应与先进文化建设相结合,将弘扬家族传统美德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统一。
第七条 因地制宜利用好宗族祠堂,鼓励群众在宗族祠堂开展村湾夜话、屋场连心会、红白理事会,建立红白理事会制度。鼓励在宗族祠堂开展家风评比、法治宣传教育、先贤纪念活动等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利用宗族祠堂组织开展扶老助幼、扶贫助学、大病救助、赈灾捐赠等社会公益活动,提倡利用祠堂活动场所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四点半”学校,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和留守儿童提供关爱服务。
第八条 宗族祠堂不得开展任何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进行宗族房头拉帮结派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开展的每项活动需做好相应记录并报村(社区)备案。
第九条 对利用宗族祠堂开展违法活动及干扰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牵头人或组织者,轻者批评教育,涉及违法的按法律规定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宗族祠堂根据需要建立人员、财务、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宗族祠堂实行民主管理,确定专门管理人员。
宗族祠堂至少配备1名管理人员,经村集体研究决定,报乡镇备案。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要用于农村宗族祠堂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团结信仰群众、廉洁严谨、办事公道;
(三)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服从所在乡镇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宗族祠堂出现搞封建迷信活动、赌博和不健康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需进行调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宗族祠堂不得借开展活动之名敛财。
第十五条 各乡镇加强针对在宗族祠堂内开展活动的各类捐款和集资行为的管理,严禁不合理集资、摊派,杜绝加重群众负担的行为。各类理事会和社会组织不得向贫困户、贫困边缘户、脱贫监测户等生活困难群众摊派筹资。坚决杜绝挪用集体资金用于宗族祠堂的建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宗族祠堂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规范使用,防止因财务问题引发不稳定因素。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宗族祠堂开展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举办大型活动,需向所在乡镇报批,并报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宗族祠堂应当加强对场地使用的监管,开展活动应确保活动秩序,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 宗族祠堂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宗族祠堂建筑物、消防、电器电路等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保证安全用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宗族祠堂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发生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宗族祠堂活动的人员,给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给国家、集体或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要给予负责人和当事人治安处罚,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族祠堂应保持清洁卫生,卫生情况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宗族祠堂的管理人员是宗族祠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其管理的宗族祠堂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宗族祠堂卫生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
(三)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
(四)及时清运废弃物;
(五)用水符合国家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六)提供给群众使用的用品用具应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次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七)根据规模设置公共卫生间,保持空气流通,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二十六条 宗族祠堂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党员干部在管理祠堂过程中出现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置,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8月28日,根据县宗族祠堂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村宗族祠堂规范化建设管理相关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我们建立健全文化礼堂日常活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监管机制,落实重大活动报批备案制度,对利用文化礼堂开展活动的主题、内容、安全等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农村文化礼堂开展活动依法有序。现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2024年9月14日,我们参考其他地区有关做法及相关规定,经过反复修校,拟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乡镇、16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县纪委、县民政局提出修改意见,综合意见后,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族祠堂的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29条。其中总则4条,活动管理6条,人员管理3条,财务管理3条,安全管理7条,卫生管理3条,附则3条。
主要内容未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未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未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未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解、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