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通山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4-29388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气象局

名       称: 关于征求《通山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征求《通山县气象监测

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提升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促进行业气象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部门协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山县实际,县气象局制定《通山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可通过信函或邮件反馈至通山县气象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11月8日-11月15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通山县大路乡下朗村1组气象局办公室

收件人:通山县气象局办公室  邮编:437600

电子邮箱:297402091@qq.com,

联系人:罗翔   

联系电话:0715-2889587,15272728768

通山县气象局

2024年11月8日


通山县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提升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促进行业气象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部门协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具备气象要素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气象要素包括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天气现象、能见度、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温度、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纳入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依法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进行资料汇交,并鼓励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

第四条  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工作应当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联络机制,成立由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文等县直部门组成的工作联络组,各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络组成员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第六条  工作联络组通过专题会议、定期通报、联合协商、集中研讨、交流访问等方式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建设规划统筹、建设进展通报、信息汇交共享、站网互联互通、探测环境保护、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七条 县气象部门承担工作联络组的日常协调工作,每年至少召集召开一次以上工作联络组会议。

第八条  新建气象监测设施纳入统筹规划和资源共享管理的,应当在建设前一个月内征求县气象部门意见,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的设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批许可。

第九条 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投入运行后一个月内应当报县气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家、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监测要素、监测精度、监测数据、存储方式、传输方式等。

第十条  县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以及定期向工作联络组成员单位通报全县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布局统计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设置或加密气象探测设施。

第十二条  县气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实施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加强行业指导。

工作联络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做好本行业气象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气象监测设施所属单位应当做好气象监测设施日常检查、周期巡检、定期维护等工作,保障气象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气象监测设施所属单位应当按照检定周期委托具备计量检定资质的机构对气象监测设施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监测设施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气象监测资料的采集、汇交、共享、应用等活动应当进行风险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监测资料,不得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第十六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气象数据共享和汇交机制,规范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和程序。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及时向县气象部门汇交气象监测资料并及时更新资料变动情况。

汇交的气象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工作联络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发挥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作用。

鼓励和支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数据与气象数据融合应用,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防范化解重点行业和产业气候风险,共同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八条  县气象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强化日常督办和检查,加大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擅自开展气象监测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气象监测设施,其规划、建设、使用、共享,依照有关国家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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