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 K26422872/2025-06703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征求意见稿】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全面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从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3月7日,通过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徐培森,联系电话:0715--2907018

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电子邮件信箱:279428771@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注: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助推通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鼓励发明专利创造。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3件(含)以上、5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外观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鼓励实施专利海外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PCT国际专利申请,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的,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件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支持3个国家(地区)的授权。

3.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获得马德里体系商标注册的,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1万元资助,通过非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给予商标权利人每件0.5万元资助。对新获“湖北名优”公共品牌的县级企业,由县级财政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业协会(学会、中心)由县级财政奖励20万元人民币,促进行业品牌、地区集群品牌和地理标志发展。支持通山企业参加咸宁品牌大赛,对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我县获奖企业50%的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

4.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或试点的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建设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贯标、运营、导航、评议项目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5.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全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人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专利、商标价值评估费用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笔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申报遵循以下规则: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无论通过多少家银行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仅限申报一笔贷款补助;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贴费政策的贷款不得重复享受本项补助;上一年度获得补助的企业,在清偿贷款本息后,其新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可于下一年度重新申报。对县级企业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接受国企、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给予成交金额20%的补助,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

6.支持知识产权依法维权。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广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网,积极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专业咨询服务,专利代理机构无偿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最高2万元、涉外最高5万元

7.健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机制。加快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加强假冒专利、电商案件办理,提升知识产权执法保护能力。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开展执法专项行动,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鼓励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网络活动,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9.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落地发展,支撑我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新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来我县开设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注册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满一年,且有效开展代理业务超过10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专利中介代理机构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师,且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企业1万元/人资助。

五、附则

10.本意见仅限于对通山县范围内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本意见所指的资助奖励实行自愿申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本意见制定有关项目资助奖励的实施文件,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及个人请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效资质证明材料,否则视作自动弃权。

11.申请奖励资助的单位及个人对提供的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助资格,已资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及申请单位责任。

1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山政规〔2023〕6号)同时废止。我县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起草情况说明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5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指标中,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重要指标列入,替换了“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的“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体现了知识产权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

2021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8月16日,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县实际,报请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山政规〔2023〕6号),因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现根据相关要求重新起草文件拟报政府发文。

二、《实施意见》起草依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

4.《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通山政规〔2023〕6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十二条,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附则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第1条至第3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部分;

第二部分第4条至第5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部分;

第三部分第6条至第8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部分;

第四部分第9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部分;

第五部分第10条至第12条为附则部分,规定了相关单位及个人申请资助的具体程序、权利责任、意见实施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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