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64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K26422872/2021-3386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市政协
名       称: 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06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2 15:40:01
邓磊委员:
关于“兴建‘石瑛故居’纪念馆 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邓磊委员对我县文化工作的关心和提出的宝贵意见。我县高度重视,组建专班,全力做好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
一是查阅资料,找准出发点。“石瑛”先生作为我县历史名人,是我县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名片。通过走访和查阅资料,《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工作的会议纪要》(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12﹞3号)明确了“石瑛故里”打造的相关内容:筹建石瑛纪念馆和城区主要公园路口石瑛铜像,在境内国道、三条高速主要进出口路段设置石瑛故里标识牌。我县已在通羊城区客运西站附近建有石瑛广场,并且安置有石瑛雕像。
二是开好会议,把握切入点。5月19日,我县召开提案办理专项工作会议,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档案馆、燕厦乡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认为:石瑛先生于1879年(清光绪五年)在燕厦乡新庄坪村出生,其在家乡的故居在历史变迁中因无人看护导致倒塌,新庄坪村仅存故居基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工作的会议纪要》(县委常委会议纪要﹝2012﹞3号),我县不建议在燕厦乡新庄坪村兴建石瑛故居。
三是做好调研,找准落脚点。5月20日,我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前往燕厦乡新庄坪村实地调研。石瑛先生故居基址仍在,在基址对面有块较大空地,当地村民同意用于新建石瑛纪念馆。我县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力争通过申报项目,解决资金问题,以早日建成石瑛纪念馆。
2021年7月15日